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6月26日 10:57 1583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以及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
  (七)认证结论;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发证机构;
  (十)证书编号;
  (十一)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
  (十二)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依据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进行再认证。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变更、注销、暂停或者撤销已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 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 ABCDE 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式样
  第二十八条 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印刷、模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上印制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第二十九条 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建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以及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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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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