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07月03日 11:11 19401次浏览 来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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