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07月11日 8:56 14033次浏览 来源: 财政部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续期的,社会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准的清算方案实施。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原始投资额以现金方式回购社会投资人出资。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其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铁路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中国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发展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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