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征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意见
2014年07月14日 9:36 1783次浏览 来源: 证监会网站 分类: 相关新闻
2014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适应当前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发布,进一步强调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资本市场作用;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出台,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本次《重组办法》、《收购办法》的修订,立足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功能,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的总体要求,结合并购重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在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大幅取消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根据14号文的要求,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消审批。此外,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上述修订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将有助于并购重组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充分考虑了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真实意愿和当前市场的规范发展水平,解决了并购交易中发行股份定价过于刚性、商业谈判空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为防止标的资产的估值虚高,本次修订增加了详细披露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等定价参考的要求。
第三,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遏止规避IPO规定的“绕道上市”,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并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进一步突出创业板支持创业创新、优胜劣汰的功能定位。
第四,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为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求设计支付方式提供多样化选择。
第五,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要求和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鼓励交易双方经协商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体现了尊重市场化博弈的监管取向。
第六,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强化财务顾问责任。 在履约保证金制度基础上,增加银行出具保函、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保证形式的选择,收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证形式,提高了资金流动性,有助于降低要约收购成本。
第七,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在大幅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的同时,为引导并购重组活动规范运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在明确分类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场主体约束机制、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限制重大违法违规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明确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要求。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新修订的《重组办法》、《收购办法》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形成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并购市场规范发展。
为保证《重组办法》、《收购办法》的顺利实施,与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已同步修改。在修改并购重组规章放松管制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欢迎社会各界对《重组办法》、《收购办法》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组办法》、《收购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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