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14年07月29日 8:54 143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类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
  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
  1.指标解释
  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
  2014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占3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3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
  各省(区、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指标解释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014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5、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2000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煤炭洗选加工
  2013、2014、2015、2016年,其他地区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
  (3)散煤清洁化治理
  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按照《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占6分,散煤清洁化治理占2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2分;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占8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2分;其他地区,煤炭洗选加工占4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6分。
  4.计分方法
  依据地方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与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运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校核,满足工作要求的计6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计4分),否则计0分。
  依据地方提供的年度耗煤项目建设清单及其煤炭替代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运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数据进行校核,满足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非热电联产的燃煤发电项目、新投产燃煤火电项目未按要求落实煤炭等量替代或新建自备燃煤电站,扣1分,扣完2分为止。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提供考核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民用洁净煤使用规模、使用比例及使用范围等,据此进行综合评估。全部完成年度治理目标的,计2分;完成90%的,计1.5分;完成80%的,计1分;完成7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在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区域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散煤的,扣0.5分,扣完为止。
  考核年度原煤入选率达到70%(含)的计4分,达到65%(含)的计3分,达到60%(含)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计2分,其他地区计6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的20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1.指标解释
  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燃煤小锅炉淘汰
  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
  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还需淘汰95%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检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标的,计8分;完成工作目标80%的,计6分;完成工作目标60%的,计4分;否则计0分。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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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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