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我国资源税改制度及建议

2014年07月29日 15:38 1794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二、我国资源税制度建设回顾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资源税制度的发展,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983年,我国没有相关的资源税制度,矿产资源处于无偿开采状态。
  第二阶段:1984年~1993 年,在“利改税”大背景下,资源税制度浮出水面。
  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 的利润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资源税体正式建立。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3种。
  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到1994年税制改革期间,资源税制也进行了几次细微调整。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并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84年到 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以销售收入为税基,以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1984 年开征的第一代资源税是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3种矿产品超过12%“栅栏收益率”的部分征税,体现对资源的级差调节。资源税立法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在“分税制”改革背景下,资源税进行调整。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对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采取从量定额税率。对列入征税范围的7种资源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一矿一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资源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但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陆续调整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的税额标准。2006年,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调整了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提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资源税的使用税额标准。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2月1日起,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额进行了调整;2007年8月1日起,大幅上调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率涨幅达3倍到16倍。这是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
  通过对资源税调整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资源税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应有的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资源税的改革缺乏一个全局的视角,仅仅是对原有资源税政策的修补或对国外经验的简单借鉴与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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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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