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我国资源税改制度及建议

2014年07月29日 15:38 1793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三、我国资源税制度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资源税制度现状
  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是国有资源,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使用等过程征收税是必要的。
  资源税制度是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是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管理制度的总和。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我国的资源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征税范围较小,仅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收。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第139号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把盐税归并到资源税中,同时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从而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资源税制度。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目税率,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资源税的计算标准分为两类: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我国资源税主要特点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特定的征收范围。课税对象现在还仅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部分国有矿产资源。鉴于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实际情况,现行资源税只对7种矿产品征税,发挥调节矿租收益作用。
  第二,从量定额征税。按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不同的纳税人由于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存在差异,单位税额也应呈现出相应的差别。资源条件好、负担能力强的单位税额相应就高一些;反之,就低一些。
  第三,具有受益税的特点。资源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税种,是国家采用税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报酬。一方面体现了有偿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
  四、资源税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影响
  我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很大成绩,矿业结构逐步优化,涌现出一批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大型企业集团。但是目前勘查规模不够,勘查程度较低,加剧了资源的浪费。矿产资源回采率低,采选环节中资源损失较大,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优化等一直是矿业企业和管理部门的难题。造成我国矿产资源回采率低的原因,除了存储条件影响外,还受到政策因素影响。与现行不合理的税赋制度密切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收入绝大部分归投资者所有,资源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价格不包括矿山环境的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成本,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没有理顺。资源供给不足、环境制约加强,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在这种税赋制度下,投资者拿走的是利润,留下的是破坏了的矿山环境、生态和资源枯竭的矿业城市,刺激的是不合理的消费需求及对矿产资源“疯狂掠夺式”开发。为继续推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突破环境这一瓶颈性因素的制约,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制度。同时,理顺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解决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一负外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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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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