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我国资源税改制度及建议

2014年07月29日 15:38 179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六、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原则和建议
  (一)资源税改革的原则
  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方向,既要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资源税制度和最终要达到什么目的和效果,也要看资源税依附于资源而征的本质属性。简单的税率上调和计征方式的改变是不科学的、不全面的,也是没有说服力,不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后哥本哈根时代的需要。从税收原则出发,资源税改革至少应符合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法定原则。
  第一,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要达到最大化和最小化的统一。一方面,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实现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促进经济增长效益最大化,即提高税收的宏观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征税本身也要讲求效率,力争使征管成本和缴纳成本最小化,即提高税收的微观效率。
  第二,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谁使用谁付费”是起码的公平原则。资源税既要能弥补开采资源的显性成本,也要能弥补现行成本核算方式下没有包含在内的一切外部成本,比如生态和环境污染成本。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收征税课目及税率和税收的使用方向,都要有法律依据。有关资源税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人民有知情权。
  (二)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第一,增加资源税对资源的初始定价职能。在保留其对级差收入征收的职能基础上,新的资源税税额中应包含国家资源有偿开采费(初始定价)和级差收入两部分。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资源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资源税中的资源有偿开采费(即初始定价)部分意义非常重大,根据资源的需求稀缺程度和开采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以及国际市场上的资源价格水平和其他国家资源政策,为资源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初始定价,这个资源初始定价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而应是动态的,随着制定依据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
  第二,改资源税从量定额(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为从价定率(按销售额征收定率税)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方式,为从储量和回采率计征资源税做准备。“从量定额”是按照实际产量或生产量计税,同时,把开采主矿过程中的伴生矿等也要纳入征税范围。从量定额的优点就是税收不会随着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不管资源开采企业有无销售收入、有无利润,对课征资源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只要企业开采资源,就要向国家缴纳税收,避免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压低资源价格、降低资源开采的利润率水平而逃避国家的资源税,但从量定额也会造成资源的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从价定率”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实现资源税与资源价格变动挂钩,制定相应的差额税率,制定级差税率,主要针对开采难动用储量,考虑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档次适用不同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与从量定额相结合,可以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以实现差别计税、分档调节,体现勘探、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长期的可持续成本。抑制资源开采者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考虑市场需求和资源情况、盲目投资现象。迫使企业注意节约环保,减少消耗,这样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利益结合,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按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是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比较合理方式,把回采率因素作为系数考虑,可以促进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延长开采周期,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避免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浪费资源现象。但受探测技术、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约,暂时还难以实施,但条件成熟后就要付诸实施。目前也可有选择地在具有较好前景的地区进行试点,创新资源税计征的方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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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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