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我国资源税改制度及建议

2014年07月29日 15:38 1793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第三,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税率。资源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矿之间的级差收入,但是,近年来,资源价格暴涨,较低的税额导致资源价高税低、近乎无税局面的出现,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导致调节级差收入作用有限,过低的资源税必然导致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不利于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补偿,不利于资源开采地的补偿,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也不能满足其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为了更好地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必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做到应征尽征,将非农业用地和城市用地、更多的非金属矿原矿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对开采利用价值较高的地热、矿泉水征收资源税,而对森林资源和一般性水资源的利用暂缓征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提高资源税在价格中的比例,可以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企业的行为扩大了资源型垄断企业的利润分配范围。
  第四,资源税实行全国统一征收,改变资源税分配方式,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机制。资源税要全国统一征收,纳入中央财政,以免造成地方政府对资源的盲目开采。对资源开采对自然环境和人民生产生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应由资源开采企业负担,不能做到的企业就不具备开采资格。另外,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资源是全体人民的,资源不具备地方专属性质,国家对资源的开采利用需要统筹兼顾,源于所有权的资源税收入应该用于人民共同福利或作为储备基金留给中国的未来。
  改变现行中央和地方按资源税项目分配的格局,改由国税局统一征收后,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总额分成的办法分配。把资源税收入同中央和地方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加强资源税征管的积极性。设计比较合理的中央与地方资源税收分配比例,既要考虑到中央从宏观上实施资源战略计划的财权财力需要,又要更多考虑资源保护、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等任务要靠地方完成以及目前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普遍较低,资源输出地区对资源使用地区利益贡献大,资源输出地区在资源保护、资源补偿等方面需要大量支出,且又承担着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及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资的实际情况,确保资源富有地区不再是经济贫穷地区,让资源原产地有稳定的财政收入。
  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机制,一是要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矿产资源开采是一种耗费性消耗,除包括自然资源的消耗,还包括探矿阶段预付资本的转移。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按销售收入提取补贴,计入矿产品成本,形成企业的专项基金,用于开发替代资源投入,矿业企业调整结构的转产投入,促进资源企业结构转型,机制转轨。二是要建立生态保证金制度。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角度,要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必须摆脱我国粗放式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保证金制度,走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开采矿产资源对环境和生态都产生不同程度的破坏,这是由矿产资源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尽快建立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
  另外,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种体制的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形成合力,方能见效。比如市场准入、定价机制、流通秩序、环境保护等制度的建立以及除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财税体制的完善,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多方合作、共同作用。建议国家在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同时,应从多方面进行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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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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