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8月07日 13:36 1292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九条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监管平台和公示平台。
  监管平台用于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对采矿权人信用信息进行全面监管,信用信息每月25日前更新一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每季度更新一次,全省采矿权人信用情况分析报告每年初发布一次。
  公示平台用于社会公众查询,采矿权人基本信息(采矿许可证正本信息)、失信信息、荣誉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和“信用浙江”网站同步公示。
  第十条  失信信息在其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修复。信用等级为B类的采矿权人针对其失信行为,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1.采矿权人向有信用信息录入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报告和整改到位书面证明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将修复结果录入系统;
  3.系统对采矿权人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下一季度更新。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信用信息录入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的,在接到不受理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可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对采矿权人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A级和A级的采矿权人实施低频率监管。可适当减少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采矿权人实施正常频率监管。正常开展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采矿权人实施高频率监管。增加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列入矿产督察重点对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采矿权人实施按需监管。根据需要随时检查。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为AA级的,列入诚信示范采矿权人名单,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给予年检免审查;信用等级为A级的,列入诚信采矿权人名单。
  信用等级为C级的,采矿权人禁止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再享受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
  信用等级为D级的,采矿权人和其法定代表人列入监管黑名单,不得参与省内采矿权招拍挂活动,不得申请新的矿业权,禁止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再享受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好信息采集表的整理、归档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录入和归档的国土资源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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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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