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4年08月13日 10:5 1640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现就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按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创新投资管理体制,营造有利于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
  2.改革目标。 构建市场公平开放、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投资责任明晰、监督有效,中介执业规范、质量提升,政府服务高效、调控有力的投资管理体制。
  二、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3.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规定,研究制定江西省负面清单,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4.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 修订《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管理办法和目录核准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取消现行核准权限内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核准事项。除省内跨地区、跨重点流域(主要河流)或需要省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核准的项目外,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到市县。凡是已取消和下放的核准事项,不得恢复和上收。
  5.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修订《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将项目备案变相转为项目核准,要及时将项目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简化项目备案手续,试行格式文本制备案,推行网上在线备案。
  6.改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修订《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三、严格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7.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 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咨询评估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投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等内容。
  8.加强政府投资分类管理。 切实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根据资金使用方式,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省内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资金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9.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对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单位。
  10.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研究制定《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运行后,相关部门可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审批部门要完善项目稽察制度,进一步探索监管“关口”前移的有效途径,保证政府投资资金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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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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