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办法

2014年08月18日 10:51 2353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临时用地与土地权益人协商不成的,由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按属地临时用地具体补偿标准,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缴存补偿金。补偿金开设的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存储补偿金的银行签署协议,以协议的约定对补偿金进行支取、结算。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可先行用地施工。
  第二十二条 勘查作业过程中,硐矿工程堆放废石废料或其他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应按永久性用地对待,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勘查单位可参照当地开采同一矿种的矿山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权益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当地矿山建设征地平均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将补偿资金存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后,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先行用地施工。自治区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项目,所需补偿资金列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在进驻勘查作业区前,应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查作业开工报告,进行勘查备案。未提交勘查作业开工报告和未进行勘查备案的,不得擅自进行勘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或探矿权人勘查作业结束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探矿槽等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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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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