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2014年10月09日 9:31 1874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重点推广或强制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经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认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重大关键技术装备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的,优先推荐纳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十五条  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项目,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单位的立项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项目申报和科技评奖等资格。
  第二十七条  涉及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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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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