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农民工工资须月结月清

2014年10月21日 9:57 287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建设工程   作者: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今后,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时,须同时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要月结月清。
  通知明确,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管理工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严禁其开工建设。对同意或默许未批先建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处理。郑州市政府将预防拖欠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建设领域拖欠防治工作,负责在建设领域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用人单位作为工程建设主体,应认真履行各自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主体责任。农民工工资须月清月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在郑州市建设领域内务工应持有实名制“一卡通”,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同时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所有在建工程应当使用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利用“一卡通”实行人员进场刷卡管理,支付农民工工资。
  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每月月底前,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农民工工资结算,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据结算清单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原则上,建设单位应于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5日内足额拨付工资款,总承包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位,同时进行公示。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健全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保障金缴纳办法。对发生过工资拖欠问题的企业,实行保障金及应急押金“倍增”缴纳制度。对近两年内诚信度好且未有过拖欠行为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一次性存储定额应急押金,不再按单项工程存储保障金。
  同时,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多次出现拖欠行为的,或因拖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停止其新建项目审批,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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