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新《环保法》的积极践行者
2015年02月05日 8:47 4752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李永军
2015年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生效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以其不同于老环保法的诸多亮点和严厉举措,被世人寄予厚望,也给有色企业划出了清晰的红线,戴上了法律的紧箍。
新《环保法》的实施迎来了一片掌声,但我们是否可以就此寄望一个蓝天碧水的新天地翩然而至呢?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通过对比审视过去的老法,尽管其在立法目标、处罚措施、红线要求以及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规定没有新法来得严厉,但老法就其体系来说不可谓不完备,就其要求来说不可谓不严格,就其处罚法则及适用刑责等内容不可谓不明确。但是,多年的实施情况表明,效果并不理想。这说明一个法律的适用效果除了立法完备这个要件之外,关键是守法和执法必须同步跟上,不能出现错位。
因为立法和执法是国家专门机关的任务,本文不便多议,笔者在此所要强调的是,作为企业必须要做新法实施的坚定参与者和优秀践行者,这样才能使新《环境法》的立法初衷成为现实。以有色施工企业为例,他们号称没有围墙的企业,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伴生的废水废气排放、工地扬尘污染、噪声排放,有的甚至在施工中存在危险废弃物的排放等,都对环境产生着或大或小的影响,基于此,这些企业理所当然就是《环保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故而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的当下,所有企业都要拿出切实可行的举措,严格执行新《环保法》的各项规定,从而成为维护环境、改善环境的优秀企业公民。
首先,要积极开展对新《环保法》的宣贯培训,形成执行新《环保法》的统一意志、统一思维。新《环保法》的亮点很多,必须通过培训学习才能了解和掌握。比如新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大就与过去大为不同,新法第58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对环境事件提起诉讼。这就说明以后只要是合法的公益组织都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对任何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诉讼,对企业的记罚也改为按日记罚,从而增加了企业违法的成本。类似这样的规定,如果不通过培训和学习,是无法让全员了解掌握的。
其次,要强化执行新《环保法》的措施保障。思想和意识再先进,没有措施的跟进只能是纸上谈兵。施工企业可以借鉴《安全生产法》的实施,通过制定各类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检查监督,强化处罚问责,从而使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够真正落地。这里关键是企业领导的执行意志要坚决,既不能阳奉阴违,更不能欺上瞒下,只有领导的思想坚定,意志坚决,认识到位,才能以上示下,形成带动和辐射效应,形成全员意志,做到步调统一。
再次,要让敬畏环境成为企业的道德自觉。法律是对全社会、全员的行为调整,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因而也是一种普遍使用的最低准则。而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分子,应该比普通的人在道德层面上更上一个台阶。简言之,就是企业不仅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更要受到社会道德准则的制约。这就需要作为社会公民组织的企业要从敬畏和遵从法律的层面,再上升到敬畏自然和环境的层面,把敬畏环境升华为所有企业的道德自觉。如是,则是社会大众之幸,更是环境保护之幸!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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