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015年03月03日 9:17 4136次浏览 来源: 林娟 分类: 交易所
日前,《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并施行,明确提出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交易场所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据悉,该细则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新设交易场所,由各设区市政府对市场环境、交易场所拟采用的运营模式和地方经济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并在监管措施完备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准。并具备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过2/3;最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2;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出资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企业作为出资人不得有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自然人作为出资人近五年内没有相关违法记录等条件。
责任编辑: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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