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影响了建筑劳务企业发展?
2015年04月20日 8:50 3328次浏览 来源: 建设报 分类: 建设工程
在2014年12月20日的“建筑市场”版上刊登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承担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方式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建筑劳务用工方式和劳务分包企业现状”,系统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筑劳务用工的有关情况。本期“建筑市场”版继续刊出该报告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以飨读者。
自从2001年原建设部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设立劳务分包作业企业以来,劳务分包企业曾经有过较为健康的发展时期,特别是对于改革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形成劳务分包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些年,劳务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和政策管理上呈现出一些影响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目前,各地区、各行业集中反映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现实困境
首先,劳务分包企业“空壳化”倾向日趋严重,难以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后,劳务企业和劳务队便成了施工生产一线的主力军。尽管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但是由于体制、环境、政策及劳务企业自身存在的种种原因,劳务企业不仅没有实质性地发展起来,而且出现了萎缩的趋势,多数劳务企业缺乏相应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更不注重对农民工的培训、安全教育和管理。据部分省市的统计,有些地区劳务分包企业的“空壳化”比例高达62%以上。这类劳务企业只有少数几个管理人员,承接到劳务分包任务后,临时拼凑农民工队伍,而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组织、受教育程度较低、未经职业培训就进入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不高,难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在许多地区,劳务层基本为“包工头”形式的作业队、短期合同用工、派遣工等临时性务工人员,尤其是“包工头”形式的劳务用工方式一直存在,造成了建筑劳务市场的无序竞争,出现了一批“有资质、无队伍”、“有企业、无管理”的劳务企业,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导致违法分包、挂靠、恶意讨薪行为屡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依然存在。
还有许多劳务企业法纪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一旦出问题就向总承包方、业主和政府部门推卸责任,自己逃之夭夭。过后又重新注册,改头换面进入建筑劳务市场。此外,也存在部分劳务企业涉黑现象,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借口,组织社会闲杂人员、甚至与黑恶势力、高利贷公司相勾结,非法、暴力逼迫总承包企业、业主、政府部门就范。
劳务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有待提高。多数农民工是在找不到其他合适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进入建筑行业的,丢了镰刀拿起瓦刀,没有经过必要的从业常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安全质量意识淡薄。同时由于劳务人员流动性较大,大部分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愿意承担对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多数劳务企业也没有实力对劳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导致高水平的技术工人匮乏,工程质量受到影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部分劳务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小,抵御所面临风险的能力不足,且由于人工费定额标准与市场实际工资差距较大,人工成本越来越高,劳务分包企业利润越来越低,难以负担从业人员的各项保险、技能培训以及各项税费,进而留不住技术能力强的和复合性人才,稳定的产业工人队伍无法形成,企业难以成长壮大。
其次,劳务队伍的选择难以规范,施工过程监管难以到位。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管理密集型转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变化。项目经理的利益与项目的盈利状况紧密相连,项目经理的自主权加大,项目经理在选择劳务队伍时往往侧重于报价的高低,致使劳务公司难以与个体包工头竞争,劳务挂靠、层层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在选择劳务队伍时,招标程序难以规范。有的业主或地方官员,以各种方式干预劳务分包招标活动。这样,劳务队伍的招标成为走过场的幌子,难以保证劳务队伍的业务技能水平,更有甚者,劳务分包人依仗与业主、政府官员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总包方的管理,协调难度大,使总包方十分被动。
通常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都有一套系统完整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然而实行劳务分包以后,这些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往往只能贯彻到劳务队,而不能很好地落实于劳务人员。特别是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管理制度等很难纵深渗透到每一个操作岗位,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施工日志缺失,安全管理不善,材料浪费严重。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劳务作业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综合能力和素质较低,难以接受和理解企业管理系统的实质要求,只是凭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做操作。另一方面,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缺乏约束力。劳务人员只服从他的直接雇主指挥而不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人员的管理,致使现场施工的制度、措施以及新工艺、新标准贯彻落实不力,工程质量水平难以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劳务分包商承揽工程后,还会将工程进行二次、三次分包,造成管理成本和跨度过大,执行力下降。一些“包工头”为了获取利润,采取多种手段克扣工人工资,或为了拿到工程进度款,煽动农民工组织集体讨薪。施工企业本身就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在工资支付不到位、沟通不及时的情况下,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再其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供不应求形势严峻。目前,真正符合国家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少,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方面,劳务分包企业的规模制约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劳务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大多数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队伍组织涣散,整体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碍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最后,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增多,劳务工人的利益难以维护。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压价、垫资甚至恶意竞争屡见不鲜,由于建筑劳务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波动较大,导致劳务企业经营风险增大。在这种大环境下,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增多,劳务人员的利益难以维护。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劳务企业往往处于劣势,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不能真正处于平等地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往往将部分工程承包风险转移给劳务企业,在劳务企业整体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意外,就会发生群体性纠纷,如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二是许多劳务分包企业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必要、足够的劳动保护。而劳动者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流动性强,工伤、职业病就容易发生,且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补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劳务人员维权的渠道不畅。因而,当劳动争议和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时,劳务人员往往不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进行解决,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和不正当的方式维权,导致矛盾激化,形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四是劳务人员的弱势地位和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维权的政策、法规了解不够,不能够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政策瓶颈
一是劳务企业资质审批与动态管理相脱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目前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地级市,但由于建筑劳务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造成在行业管理上、在区域管理上的对劳务企业动态管理出现断层脱节现象。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省劳务企业的状况心中无数,落实上级关于劳务用工方面的政策要么成了“传声筒”,要么出现“肠梗阻”,劳务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员变化情况、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年检情况,业务主管部门不了解,监管也就无从谈起,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同时,有些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和建设部门对建筑劳务用工的管理职能不清,责任不明,使劳务企业缺乏归属感,遇到问题没人管。此外,由于劳务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在地级市,各地区在审批的标准和门槛上把握不统一,甚至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不严,缺乏监管,一些突击成立的劳务公司形同无资质的临时包工队,有的成为“二道贩子”,有的抱着捞一把就走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发工资,甚至卷款一走了之。用工单位无从了解、也无法辨别劳务队伍真实资格,导致冒名顶替、以次充好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劳务分包制度配套的法规政策不健全。目前,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尚缺乏明确的、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各项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国家对建筑劳务分包的管理还仅仅停留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层面(如原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而对于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则缺乏一定的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由于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立较晚,全国大部分地区也缺乏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在浙江、江苏、湖北、山东、陕西、重庆等省市调研过程中发现,总承包企业普遍反映目前缺乏相关的指令性或指导性法规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健康发展。例如,劳务价格的定额体系、劳务取费标准等都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保障欠缺
一是建筑业劳务工人培训尚缺乏资金保障。近年来,尽管农民工教育培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制度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很多培训只是走形式,无法满足农民工群体的实际需求,从而导致建筑业劳务工人操作技能也无法得到加强,素质也无法得到实际提高,这无疑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还有可能带来很多潜在的问题,如农民工工作效率低下、工伤事故预防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是建筑业劳务工人社会保险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一方面,劳务企业出于成本考虑不愿意也没有能力为量大面广的劳务人员缴纳社保;另一方面,由于劳务人员自身流动性强,且大多数劳务工人均来自农村,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再加上现行社保制度政策方面有一定限制,全国社会保险没有联网,无法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种种原因,极大影响了劳务人员对上社会保险要求的积极性,并造成了部分社会保险金的浪费,不利于农民工群体向产业工人的转化。
以上各种现象和问题,如果任其蔓延,对建筑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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