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28日 9:26 300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地质矿业
近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缴存保证金。
根据《办法》,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财政和银行共管,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和使用资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缴存保证金。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矿山企业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第一责任人。保证金实行年度缴存制度,并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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