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采矿还狡辩 公正查处明法理

2015年05月02日 8:49 221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案件:
  2015年3月,A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甲物勘院对A市Q镇乙煤矿进行储量动态检测时,发现乙煤矿西翼C1大巷超出本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逐向A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随后,A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执法人员会同甲物勘院对乙煤矿越界巷道进行现场勘测,发现C1大巷越界处有两个采煤工作面在生产作业,当即下发通知责令乙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墙。但乙煤矿置若罔闻,拒不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继续组织工人在越界巷道内开采煤炭资源。经调查核实,截至3月20日,乙煤矿已在越界巷道内开采煤炭资源120吨,并以400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给A市一水泥厂,从中牟利4.8万元。
  3月23日,A市国土资源局案件会审时,认为乙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已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乙煤矿作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乙煤矿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其是合法的采矿权人,其依法享有开采煤炭资源和获得所开采出的煤炭资源的权利”为由,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分析:
  在弄清本案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矿区范围,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由此可见,矿区范围是一个立体空间范围,不论是地表还是地下,矿区范围在三维空间上都有界线,只要超越了采矿许可证所规定的界线范围,即属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越界开采,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
  本案中,乙煤矿是依法享有开采煤炭资源和获得所开采出的煤炭资源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只能在其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而事实上,乙煤矿超越其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煤炭资源,并构成了越界开采煤炭资源120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明显与《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背离,属典型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及《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规定,A市国土资源局对乙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所以复议机关予以了维持。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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