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有新规

2015年10月12日 9:9 248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通知,就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已建矿山申请生产勘探(扩深)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已建矿山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的,由采矿权人自行出资委托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经生产勘探探明的新增资源储量评审和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评估、确定及缴交按原有规定执行。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含矿区范围上部或下部)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厅申办探矿权新立登记。对于批准同意采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其矿业权价款按规定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缴纳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由探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厅申办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经批准同意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由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时缴纳扩大勘查范围的探矿权价款。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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