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建立减持预披露制 新规近日公布
2016年01月06日 9:29 4560次浏览 来源: 证券日报 分类: 上市公司
为稳定股市,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公告》(以下简称“18号文”),禁止大股东及董监高在二级市场减持,6个月后减持股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如今,离减持禁令到期时间所剩无几。有市场传言称,大股东减持政策到期后,会有1万多亿股份集中减持规模。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月5日予以回应: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他说,虽然大股东股份的流通市值不小,但并不是都有现实减持需求。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有效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完善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建立减持预披露制度,并在一定时间内对减持股份的比例进行限制,引导其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既可实现应对股市异常波动临时性措施的有序退出,又可防止大股东集中减持对市场造成冲击。”邓舸说,“这个规定将于近日公布。”
2015年上半年,平均每周股东高管净减持规模达到151亿元;禁令出台后,7月份至12月份平均每周净增持91亿元,减持几近绝迹。如无新的减持规定出台,上述减持禁令将于2016年1月8日到期,2015年上半年的减持潮或将卷土重来。
据记者统计,截至昨晚8点,已经有近30家上市公司做出不减持的承诺。而这一数据,仍在继续增加。
A股市场熔断机制在1月4日实施首日即接连触发5%及7%阀值,引起市场争议。对此,证监会也做出回应。邓舸表示,熔断机制对稳定股市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功能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从1月4日市场情况看,熔断机制发挥了一定的冷静期作用,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引入指数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还没有经验,市场对新的规则有一个逐步调整适应的过程。”邓舸说。
他同时表示,从境外经验看,熔断机制的完善不是一步到位的,也没有统一的做法,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证监会将根据熔断机制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责任编辑:李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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