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满堂:放宽民营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2016年03月16日 8:48 8507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刘京青
云南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兑付危机、e租宝被查封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盛达集团董事长赵满堂提出,放宽民营金融机构准入限制,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赵满堂告诉记者,随着民营资本对金融产业参与热情不断高涨,借助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涌现,对现有金融体系形成了有益补充。然而,由于这些企业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准入审核和监管,运作极不规范,倒闭潮、跑路潮频现,投资者财产受到了很大损失,危及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3858家P2P平台中,问题平台高达1263家(占平台总数的32.7%),其中跑路平台占问题平台的比例达到52.83%。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云南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兑付危机、e租宝被查封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涉案金额分别超过400亿元和700亿元,涉及群众数十万,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运作方式隐蔽、司法界定模糊,严重破坏地方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做好打击和处置工作,但另一方面也要做到疏堵结合,通过放宽民营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加强监管,以达到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目的。
赵满堂说,2013年国务院“金十条”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2015年6月,浙江网商银行正式开业标志着首批5家民营银行已全部正式运营。国务院办公厅还转发了《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八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全社会翘首以盼的第二批试点还没有启动的迹象。
在行业风险不断积累的情况下,监管却处于缺位状态。赵满堂说,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P2P的行业定位、监管方向及分工等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准入标准、机构属性、运作规范等监管细则迟迟没有落地,行业仍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他说,国务院批准的首批试点的五家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浙江网商银行)2015年5月前全部获批开业。其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凭借数据积累和产品创新优势,成为连接腾讯、银行、其他平台和大众消费者、小微企业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浙江网商银行借助阿里巴巴的大数据优势,重点为小微企业提供现金管理服务、小微企业之间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等全面金融服务。天生具备创新基因的民营银行沐浴着政策春风诞生,不仅为中小微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并且借助最新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大银行展开了差异化竞争。
不过,由于近年来P2P网贷等遭遇倒闭潮、跑路潮,对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极大伤害,也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
赵满堂指出,靠互联网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大多难以保障,很难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实力、网络信息安全设施和公众信用度等方面,比传统的互联网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放宽民营金融机构准入限制,核准设立更多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对破解该行业面临的信任危机,重塑互联网金融形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他建议:民营银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生力军,试点效果喜人,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领域,更适合民营银行的特点,更需要民营银行去开拓发展,为此应该加快民营银行的审批进度,尽快启动第二批民营银行设立试点,成熟一家,核准一家。
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开展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与传统的银行存贷业务分离,建立隔离带。制定符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标准,保障互联网金融在可控范围内快速发展。
改革金融监管架构,适应混业经营和互联网技术发展新趋势。互联网金融就像金融循环系统的毛细血管,渗透到经济各个领域,信贷、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都有涉及,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已经面临严峻的挑战。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机制,现有统筹协调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建议在现有监管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功能监管,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建立起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和信息共享机制,厘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责任划分,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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