簋在古代是盛放饭食的青铜器具
2016年04月23日 11:27 14837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金属器皿
簠、簋,是古代祭祀和宴飨时盛放黍、稷、稻、粱等饭食的青铜器具,它与酒器同样重要。器内盛放着热腾腾的饭食,故以簠、簋铸盖保温。这种器具只在祭祀或隆重宴庆时才使用,属于礼器。《周礼·舍人》:“凡祭祀共(供)簠簋,实之陈之。”《礼记·乐记》:“簠簋俎豆,制度文章,礼之器也。”借指酒食、筵席。如今,在西周至春秋战国墓内,发掘出土的簠簋数量不少,足见当时盛行这套礼制;作为随葬器物,则表明墓主人的身份。
河南南阳市博物馆馆藏春秋晚期楚子弃疾簠(图1),呈长方形,通高16厘米、口纵20.5厘米、口横27.5厘米;直口无唇,腹上部直壁下折内收,平底下四只对称的蹼形足,腹部两端各有一兽首形耳已失;盖沿设有六个兽面形卡扣;通体饰蟠虺纹;器底和盖内各铸有12字铭文(图2为拓片):“楚子弃疾,择其吉金,自乍飤簠”,因而这件铜簠命名为“楚子弃疾簠”,它是中国春秋时期楚平王熊弃疾所铸造的青铜礼器。
簠,始见于西周早期后段,在西周末与春秋初颇为盛行,西周铜簠上有“用盛稻、粱”铭文,可证用途。簠的基本形制呈长方体,棱角突折,口外侈,斜壁浅腹,平底有足,上下对称,下有四短足;器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盖和器各半,各有两耳,且两部分形状相同,大小一致,上下对称,合起来成为一体,分开则为两个器皿。盖的口沿上每面有卡扣,长面两个,短面一个。器身无卡扣。簠在战国晚期以后消失,曾一度与鼎、簋、豆等重要礼器放在一起的铜器组合之一。
楚平王(前528—前516),是楚康王之子、楚国第三十任国君,名弃疾。他和楚灵王是同父异母的亲兄弟,排行老五。楚灵王时,他率军灭陈定蔡,被封为蔡公。公元前529年,他用诈骗之法杀死灵王及子比,自立为王。即位之初,恐国人及诸侯反叛,乃施惠百姓,存恤国中,安定国内局势;对外则恢复被楚灭掉的陈、蔡二国,归还侵夺郑国的土地,以换取中原诸侯的承认。公元前527年,楚平王为太子建聘秦女嬴氏为夫人,平王好色,见嬴氏长相美好,不管儿子作何感想,居然掉包,自娶嬴氏为夫人。又听大夫费无忌谗言,于前521年,废太子建。次年诛杀太子建之太傅伍奢。公元前516年,平王死,在位十三年。死后十年,伍奢之子伍子胥率军攻入楚都城郢(今湖北江陵西北),他被发墓鞭尸。在他从政的三十多年间,曾三次在申邑举行诸侯会盟。南阳是古代申吕之国的封地,春秋战国时期楚文王时灭申国、置申县,申县成为楚国北方军事重镇,申也是弃疾帅兵经常驰骋之地,因而在此发现弃疾铜簠也就不足为怪了。该器出土于南阳城区楚国贵族墓地,造型规整,制作考究,纹样细密而多种,是同类青铜器中的佼佼者。
“祭礼供簠簋,不饰悖于礼。”《中国成语大辞典》有“簠簋不饬”的辞条,典自《孔子家语·五刑解》: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西汉贾谊在他的《新书·陈政事疏》中,做了说明:“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所谓“不饰”,这是对做官不廉正者的一种婉转的说法。“饬”与“饰”同;“不饬”、“不饰”意同,并不是器物素面形修纹饰,而是指使用的簠簋不整齐,或有损毁,或与列鼎不相配合,有悖于礼,对礼不敬,即“不整饬”。古时悖礼,尤其在祭祀或隆重宴庆之际,是一种严重的罪过。把贪污枉法比作“簠簋不饰”,正是犯了大罪。古时,受赇(qiú)枉法,罪莫大焉。意为以财物枉法相谢(贿赂之意)是大罪。而旧时朝中要弹劾贪官污吏,却常用“簠簋不饬”此语,似乎这四个字,已成为一种特有的罪名。“簠簋不饬”作为弹劾贪官污吏之词,表面看措词婉转,实质上如同抵触礼仪,非同小可也!正可谓:“循礼惩贪官,不饰莫大罪。”
(文章来源:收藏快报 河南邓州 许满贵)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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