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出台12项措施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
2016年05月15日 10:7 2032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网 分类: 贵金属及钢铁资讯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从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三方面采取12条“硬措施”,切实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控新增产能以及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意见》指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一是进一步落实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根据禁止投资、用地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及时修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二是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三是严格矿业权审批。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新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四是加大对钢铁、煤炭企业违法用地、违法采煤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及时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查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就支持盘活土地资产,《意见》明确,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停建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商受让人一致,报政府批准后,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对违规在建项目,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认定不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处理,不得补办用地手续。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相关过剩行业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入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依据置换方案,按照与产能减量或等量生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统筹协调煤层气煤炭开发。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鼓励煤炭、煤层气企业对矿业权重叠区域采用兼并、重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开发进程。
责任编辑: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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