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明年底启动

2016年10月27日 10:4 5344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循环经济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1026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该负责人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通知》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并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不仅要查清全国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赵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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