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解读《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2016年12月21日 10:14 11583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关于《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解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现就《规范条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1:《规范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再生铅是我国铅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9月,工信部、环保部联合发布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为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三五”以来,再生铅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中国制造2025》、《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相继出台,对再生铅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主要针对已经通过环保核查的再生铅企业才能申请,由于环保部从2015年开始不再组织对再生铅企业进行核查,因此,《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难以实施。此外,随着再生铅产业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对《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适时进行修订并出台《规范条件》,既是落实《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的需要,也是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规范条件》发布实施后,《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将同时废止。

  问题2:《规范条件》在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方面要求有哪些变化?

  《规范条件》与原《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相比,在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方面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规范条件》按照预处理或预处理-熔炼等不同工艺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规模要求。《规范条件》明确规定“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而原《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

  二是生产规模要求适当提高。《规范条件》在原《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规定5万吨/年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提高到6万吨/年。

  三是增加了对预处理产物利用方式、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的要求。例如,《规范条件》要求“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此外,《规范条件》量化了对回收环节的约束,如,“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为回收、运输过程中自然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得到安全合适的处理提供了相应依据。

  问题3:《规范条件》在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规范条件》在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明确规定,“预处理-熔炼企业熔炼工艺能耗应低于125千克标煤/吨铅,精炼工序能耗应低于22千克标煤/吨铅;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5千克标准煤/吨含酸废电池”,与原《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相比,一方面综合能耗标准有所提高,有原来的130千克标准煤/吨铅提高到125千克,另一方面再生铅生产的工艺和工序分别对能耗指标作出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问题4:《规范条件》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做了哪些新要求?

  在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条件》与原《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相比,主要是结合产业发展形势和现有标准体系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的要求”;在收购废铅蓄电池时,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兼顾了对回收、运输过程的环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对废水、铅烟、铅尘、酸雾等废弃物的处理方式,特别是酸雾“应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等技术进行收集或处理”。此外,《规范条件》还规定“再生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再生铅生产;在申报规范公告管理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问题5:《规范条件》是如何体现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理念的?

  《规范条件》强化了对应急措施的要求,“必须配备泄漏报警、应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装置”,细化了启动生产前的关键岗位技能培训,新增了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内容,如“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是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理念的具体体现。

  问题6:《规范条件》在监督和管理上有何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自愿申请的原则,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途径和审核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企业自愿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条件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新建企业竣工验收且连续生产满两年方可申报等。

  二是对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长效机制和非定期机制结合的方式,由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告企业进行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存在填报资料弄虚作假、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将被撤销企业公告。

  三是现场审核和现场抽查时,企业不得借故停产或部分停产,所有工序的设备开工率不得低于70%。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后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责任编辑:赵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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