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保险:漫漫长路慢慢行
2017年04月13日 12:26 3759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光伏 作者: 刘梦飞
4月9日,周末,轻松的神经和欢愉的状态被一则重磅信息打破。当天下午2点30分,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广议,探究项俊波背后的金融版图和手中犀利的保险牌照,随后,也不乏担忧和疑虑:这些年,频频亮相的“明天系”“安邦系”“富德系”“复星系”“宝能系”“平安系”……都是依靠着保险行业的输血送氧,才能确保“大鳄”不死的,而这当中,也不乏如安邦者,将目光投向了光伏行业,光伏和保险的关联和背后的“故事”,也有待一探究竟。诚然,保险业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就逐步以迅猛态势加速发展,追溯起来,中国光伏产业或许并没有如此悠久的历史可以挖掘,但翻开发展的史料,仍有很多可说。
从起步到加速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保险的意义就在于在投保人遭受意外时,能够给业主一些补偿、弥补损失。保险行业进入光伏产业,无疑本意是促进产业整合,为相关利益主体分散风险、提供保障。
2008年~2010年,由于国内产品供不应求,组件厂商大多采用以保险公司的一年期保单充当25年期保单的方式“来应付海外买家”,“这个保险的弊端很明显,企业一旦破产,保险随即终止,买家权益根本没有保障。”一旦投保人破产或者财务困难,保费支付无法延续,保单也就将终止而不再存续。
而2010年以后的2年,来自欧美的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Power Guard纷纷开发了各自的25年期组件功率保险产品,由于没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支持,这些保单条款都十分苛刻。但此时,国内诸多大型组件厂商如赛维LDK、正泰太阳能、英利为全力开拓海外市场、满足国际客户需求,只能被迫选择投保。
2011年~2012年,光伏产业面临产能过剩、低价竞争的发展困局,欧美“双反”浪潮席卷,国内企业低价“厮杀”,“金太阳”工程虽然有光明的目标却由于推进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导致有始无终,因诸多“骗补”事件为行业乃至社会所诟病,行业风险更加翻倍暴露出来。2012年10月,国内终于推出了首个光伏组件25年期保险产品,在有效期内,一旦光伏组件企业倒闭,买方利益仍有保障,预示着国内保险产品向光伏行业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开启了国内产业提高含金量、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步伐。
2013年~2014年,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反倾销调查争议再次将中国光伏产业与金融服务体系的融合推到了风口浪尖,以中国保险机构承保的需求日益迫切。2014年,国内第一份涉及光伏电站运营损失的险种推出,成为市场通过发电量保险和产业基金路径,为即将启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撬动银行贷款的重要手段。其时,安邦财险、国家电网旗下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怡和立信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近期都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同年,协鑫新能源还同瑞士再保险和永诚财险签订了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产品,成为国内太阳能光伏电站首次利用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障其发电收入。
随后的几年,保险和再保险持续在光伏产业中发力,项目保险在产业发展中也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光伏+数据+金融”的融合趋势愈发凸显,众多光伏企业也联合金融保险企业,试水行业保险。2016年,苏美达能源与鼎和财产保险、德国莱茵合作,开展国内首例光伏电站发电量保险合作;汉能和中国人寿财险合作开启“光伏+保险”扶贫新模式;山东航禹与中路保险签订国内首份光伏扶贫项目综合运营保险。
从借鉴到避险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光伏保险包括四个主要种类。
其一,财产保险。主要指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是上文提到过的国内首个针对光伏组件的25年期不可撤销型保险产品,还是随后相继问世的类似产品,保险都以确保产品质量为目标,即在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产品损坏时,保险公司赔偿被保人财产损失。还有一类财产险,名为营业中断保险又称作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因这种财产损失所导致的后续损失,是指因物质财产遭受损失而导致投资者的营业受到干扰或暂时中断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是依附于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险等险种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这样和上述国内第一份涉及光伏电站运营损失险含义相符。
其二,产品责任保险。指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其三,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例如,上文所述赛维LDK为其新型模块购买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性能保证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特别企业风险部门的新型性能保证保险将提供25年期的LDK太阳能模块性能保证,保证最初10年LDK太阳能模块效率保持至少90%,其后15年至少80%。
其四,政策性保险。相对于上述三种商业类保险,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并给于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社会政策保险即社会保险,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存款保险等。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与免税以及立法保护等特征。例如,金融危机爆发时,中国信保作为国内唯一一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筛选、指导光伏企业规避海外交易风险,同时帮助光伏企业积极催收应收账款,并多次及时对数家光伏企业发生的坏账给予高额赔款,有效避免了金融损失。
据了解,很多保险公司会针对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以及特定企业面对的特定的一系列的风险制定一整套的风险解决方案。此外,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海外保险公司几乎对全球光伏保险产品进行了绝对性的垄断,中国的保险公司在光伏市场难以寻找到新的增长点。以此为背景,借鉴国外经验的呼声不绝于耳,有行业人士指出,欧洲的光伏电站项目保险是将来我国应该考虑引进和加以推广的险种。此类保险保障的是电站的整体年平均输出功率,而非组件、逆变器、支架、变电站设备等产品。如果由各种原因使得年平均输出功率低于预期的电力输出,造成项目所有人的年收益损失,则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对组件、逆变器等设备的质量问题,该险种也会提供保障。而设备生产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将由保险公司先行调查确认。在这样的保险服务结构设计下,融资方主要与保险经纪机构对接,由后者设计相应的险种并寻找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同时还有外包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把关,从而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条。据悉,国内的企业已经开始进行类似尝试。
但是从国内光伏企业的保险对外合作来看,海外保单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来看,海外保单存在着监管和法律风险,从保险业监管角度看,根据《中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保险业务,都应向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外资保险公司如需要在中国大陆经营保险业务,也需要经保监会批准同意后,通过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来经营业务。但海外保单在监管上存在缺陷,会导致当保单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出现争议时,投保企业不能在中国大陆获得法律支持,同时也会加大未来维权索赔时的司法成本、律师抗辩成本以及对当地法律体系不熟悉所可能导致的司法陷阱风险。此外,投保门槛过高也对企业资金造成很大挑战,免赔额过高无疑会加大赔付困难,条款过于强势,对投保人和权益人不利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再加上诸多保密协议的限制,将保单条款进行了封锁,严令投保人不得对外泄露保单内容。权益人无法了解保单的内容和承保条件,使得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从挑战到努力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新能源行业将逐步从地面集中电站市场向分布式发电项目市场过渡,对保险、质量认证的需求非常庞大。预计到2030年,我国光伏行业保费总收入将接近1000亿元,有可能成为除了车辆保险外,财险保险公司的又一项支柱性业务。总体来说,与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在风险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方面相对缓慢,国内新能源普遍存在质量信息不透明、建设和运营风险难以评估等问题。这些不仅大幅增加了新能源项目的投资风险和社会资本的进入成本,也挫伤了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项目的意愿,严重限制了国内新能源项目,尤其是分布式的融资渠道和规模。一方面,光伏企业对保险的作用的认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与欧美相比,中国保险业在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费率水平,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服务以及专业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深度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中国光伏保险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第一,快速规模化发展的潜在风险较大。中国的光伏行业发展仍处于快速规模化发展期,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方面,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此外,中国光伏设备制造市场竞争激烈,存在低价竞争的现象,大幅度下降可能影响光伏发电市场的质量,进一步影响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光伏行业的速度。
第二,企业对保险的作用和价值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企业更专注于产品生产和销售规模的扩大,未考虑利用保险来转移风险。且企业通常只购买企业财产险、建筑安装工程险等传统型保险产品,而忽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营业中断险等其他重要的险种,这种做法难以全面覆盖企业面临的风险。
第三,保险业缺乏大规模介入光伏行业的条件和能力。由于缺乏长时间的光伏设备运行和故障数据,保险公司难以确切掌握光伏项目的出险和赔付状况,阻碍了保险在光伏领域的大规模应用。行业人士表示,尽管中国有部分保险公司进入光伏领域的时间已超过10年,但大多数保险公司是在2006年之后才开始关注光伏保险这一领域并积累相关数据。中国光伏行业发展很快,行业风险及损失率日增,仅凭近几年的理赔数据和经验,保险公司难以对光伏行业的风险概率、损失程度有准确的定位、量化和分级。
第四,光伏保险的市场规模偏小,盈利水平偏低。中国光伏保险产品多集中在财产险、运输险、建安险、灾害险等领域,这就使得光伏保险的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状况,目前保险公司经营这一业务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在保费严重不充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表示现阶段难以拿出大规模的资金来实施针对光伏领域的风险查勘、防损建议及产品开发。中国光伏保险发展滞后于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中国缺乏推动光伏保险发展的有效机制。在欧洲和美国,项目融资是光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在这种模式下,投资回报与项目收益直接挂钩,投资商会积极寻求必要的风险分散和控制措施。因此,投资商更青睐已投保的光伏项目,有时候甚至会主动要求项目业主购买保险。中国主要的光伏开发商是国有电力集团或能源公司,银行是获得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会详细评估单个项目的风险程度和盈亏情况,更不会考虑项目是否通过投保的方式分散风险。因此,中国光伏保险的发展缺少了一项重要的推动因素。
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表示,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保险机构较多关心光伏组件的质量问题。分析人士也认为,如果没有与光伏电站建设相配套的保险,投资人会觉得风险不明确,并且缺少担保。建立起一套与光伏标准相配套的保险体系,保证投资人“敢进入、能退出”,对于引入长期投资至关重要。
针对此,行业人士指出,政府应该进一步明确光伏行业的发展目标,确保光伏行业稳定、持续地规模化发展,给市场和投资者良好的发展预期,加大对光伏保险的引导。
尽快完善光伏行业标准体系,规范行业发展,便于保险公司根据标准界定保障责任和范围,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动建立光伏设备部件更换和各类光伏事故的定期报告制度,对设备质量问题进行监管;在充分收集数据的基础上,由国家商业保险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各保险公司建立光伏行业的纯风险损失率表,引导光伏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光伏企业应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和价值;在利用保险转移行业部分风险的同时,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措施降低行业风险,增强保险公司进入光伏行业的信心;鼓励有关企业建立光伏设备维修服务专业机构,改善当前光伏设备定损、维修与保险公司难以达成一致的局面。
责任编辑:周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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