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行动

2017年05月19日 10:52 605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为贯彻落实鸿忠书记4月30日视察静海区渗坑现场时提出的“要做到坚决止住企业偷排偷倒行为,狠抓污染企业的清理”的指示精神,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20号)要求,市环保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废酸重金属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
  各区政府对涉酸涉重金属废水的单位应按照严格监管、处罚整改、关停取缔和严厉打击清单,确定“一企一策”的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严格监管一批。对合法合规企业,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废酸产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指标进行考核,对产生重金属废水单位加强监测监管,防止非法倾倒、超标排放,并建立严格监管长效机制。
  处罚整改一批。对废酸未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存在贮存、转移不规范、未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未执行记录簿制度、未制定管理计划等行为的单位或重金属废水排放不达标的单位,由所在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关停取缔。
  关停取缔一批。各区政府要按照市环保局联合6个委局发布的《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津环保气〔2017〕95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无废酸、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不能说明产生的废酸、重金属废水合理去向的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并在5月26日前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严厉打击一批。各区政府组织区内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非法倾倒废酸、重金属废水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关停取缔违法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必要时对重点企业可采取长期专人驻守方式强化监督,并建立严厉打击长效机制。
  各区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倾倒废酸、重金属废水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氛围。同时依托现有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

责任编辑: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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