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红河州
2017年12月01日 9:32 5031次浏览 来源: 云南网 分类: 铅锌资讯 作者: 胡晓蓉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于11月26日进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1月27日,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工作动员会在红河州召开。
督察组指出,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针对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作出重要指示。我省成立了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体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省内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督察组强调,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云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红河州,重点是督察州委、州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推动红河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督察工作将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围绕《环境保护法》《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盯住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督察主要针对红河州委和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并下沉至部分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督察组明确,在红河州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既是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也是推进地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是云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与红河州委和州政府共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红河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精神,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细致、严谨规范、实事求是地做好督察工作。会上, 督察组还就红河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督察配合工作提出了要求。
红河州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环保督察组对红河州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是对红河州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的有力指导,是对全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问诊把脉,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红河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关怀。全州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督察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配合做好环保督察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对待这次督察工作,端正态度,直面问题,诚恳接受督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主动迎接督察。
据了解,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督察时间约15天,从11月27日到12月11日。进驻期间,开设了受理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的邮政信箱和值班电话,邮政信箱:红河州蒙自市100号信箱,邮编:661100;值班电话:0873—3755088。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时至20时。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督察组职责,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主要受理红河州有关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举报。
责任编辑: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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