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公布

2019年10月22日 9:3 732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根据中央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湖南省地勘单位实际,从总体要求、改革范围、总体安排、改革步骤、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六个方面对地勘单位改革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方案》指出,长期以来,地勘单位在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先行性、基础性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地勘市场转型调整,地勘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同质竞争、效益下滑等问题日益突出,与地勘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方案》提出了地勘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促进地勘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地勘体制机制为关键,着力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着力打造精干高效、权责明确的地勘事业队伍,进一步增强地勘单位内生活力,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好服务。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放开给市场,全部剥离地勘单位与地质无关的辅业。强化地勘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突出做好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二是坚持精简效能、提升质量。根据全省地勘事业需要,合并职能相近地勘机构,减少机构数量。控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逐年消化到位。明晰地勘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做精专业,突出特长,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依法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统筹解决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方案》明确了地勘单位改革的范围。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湖南省煤田地质局(以下简称“4家地勘局”)局机关及其所属全部单位。

《方案》确定了地勘单位改革的总体安排。一是落实中央编办批复,将4家地勘局合并为湖南省地质院,作为湖南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二是根据地调、地勘、地灾、地环等公益性职能,在省地质院下设若干研究所(中心)。三是根据地勘职能和市州现有情况,设若干地质大队(中心)。四是将所有院所队(中心)的辅业全部剥离,组建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暂由湖南省地质院代管,条件成熟时再依法明确管理关系。

《方案》拟定了地勘单位改革步骤。一是明确改革总体方案(20199月底前)。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改革总体方案,经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湖南省委深改委审定。二是制定改革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2019年底前)。湖南省地质院根据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拟订改革具体方案,提出地勘单位设置和队伍调整建议,明确改革具体措施,提交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大事项报湖南省委省政府批准)。湖南省地质院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革配套政策建议,经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或相关职能部门印发施行。三是做好改革实施推进工作(2020年底前)。湖南省地质院按照经批准的改革具体方案,全面做好机构设置、队伍调整、企业组建、人员划转安置、资产清查处置、社会保障衔接等各项改革具体工作,完成改革任务。

《方案》明确了地勘单位改革设立改革过渡期,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一是在财政投入上,基本支出按照事业在职在编人数和预算定额标准予以保障,项目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二是在人员安置上,对院所队科学核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富余人员逐年自然消化。按照自愿原则,鼓励现有职工去企业,实行“老人老办法”。三是在遗留问题处理上,如地勘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地区差问题,纳入本次改革统筹研究解决。四是在土地、矿权、税收、资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和优惠。《方案》同时明确,上述有关具体政策由湖南省地质院提出初步意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方案》对地勘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地勘单位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地勘单位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改革任务落实。湖南省直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二是明确改革主体。省地质院作为全省地勘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贯彻落实湖南省委省政府以及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提出具体改革方案,负责改革实施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事业有效衔接,人员队伍保持稳定。三是加强党的建设。改革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切实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四是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人员只出不进(除结构性专业人才外)。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严肃追责。

责任编辑:张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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