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就《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11月11日 10:15 1005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地矿建设 作者: 蒋郭吉玛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函附带的《起草说明》,依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部署,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活动、保障地质勘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推动地勘行业管理方式转变,自然资源部初步形成了《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并于今年6月4日发函广泛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此次是对《办法》的再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包括总则、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信用惩戒、附则在内的共5章28条。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其监管。
《办法》确立了政府监管底线,以信用约束为制度设计的基础,明确了监管对象和范围,统一监管平台及程序,建立了多方合力的监管模式。
监管原则上,《办法》要求,依法依规运用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手段,构建地质勘查单位及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监管职责上,《办法》明确了部级职责、地方职责、单位自律、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的内容。监管平台上,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专栏;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地质勘查单位主动公示的信息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
《办法》以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为基础。运用了多项监管措施,作为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的规则,如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公示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制度、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信息使用制度、信用信息推送和联合惩戒机制等。同时,《办法》也对可依法申请申诉、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几种情形作了说明。
《办法》还就信用监管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失信名单中单位及个人责任的关系、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区别分别作了说明。如信用责任与法律责任并行不悖;在黑名单制度中将责任主体扩大到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上遏制个人“搭便车”逃避监管问题。
责任编辑:张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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