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签订《共建研发中心(第二期)协议》

2020年01月02日 8:26 89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签订《共建研发中心(第二期)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实现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通新材”)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提升企业科技研发能力,经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稀土中心”)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共建稀土铝、镁合金(含中间合金)应用研发中心,重点研发稀土铝、镁合金新工艺、新产品。

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签署了《共建研发中心(第二期)的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事项已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稀土中心是由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包钢(集团)公司四方联合共建的稀土科技创新研发平台,于2015年5月12日挂牌成立。其依托中国科学院所属40余家同方向研究院所的技术、人才优势和包头市雄厚的产业基础,以打造创新的科研平台,助推产业科技进步为重点,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企业孵化、战略决策咨询、专项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运营、专业人才培养等多领域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成立研发中心由稀土中心与四通新材在包头共建“中国科学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四通新材稀土铝(镁)合金应用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在四通新材建立“中国科学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四通研发应用基地”(以下简称“研发应用基地”)。研发中心为非法人机构,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围绕重点研发方向,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研发中心开展的研究项目并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双方依托稀土中心联合申请国家科研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稀土中心对所确定研究项目给予技术和现拥有条件的支持,四通新材对所确定的研究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设备、人员等条件支持。

(二)管理运行1、管理体制研发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2、建设目标将研发中心建设成稀土铝(镁)合金人才培养基地,研发出稀土铝(镁)合金(含中间合金)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汽车轻量化材料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航天用特种合金新材料,具体项目双方依据本协议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三)各方职责1、中国科学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1)担任项目负责人单位并自行委派项目负责人。

(2)组织、协调中国科学院相关领域人才资源,支持研发中心建设。

(3)负责组建项目团队,安排至少两名专职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实验和工艺技术等研究工作。

(4)执行或落实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2、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负责选派一名技术人员,在项目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到研发中心开展项目工作。

(2)每年进行出资,作为研发中心合作运行费用,第一年的费用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转入稀土中心约定银行账户,以后各年度费用应在每年1月日前转入上述账户。

(3)负责投入项目研发及设备等费用,相关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开列清单,并经四通新材确认。

(4)负责提供必要的研究用原辅材料和四通新材拥有的设备。

(5)负责研发中心研究项目的应用试验场地(保定)、研发人员食宿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6)负责进行相关内容的测试评价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合作内容的产业化。

(7)执行或落实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实施方式稀土中心与四通新材签订共建研发中心协议。如稀土中心开展四通新材其他相关产业的研发工作或项目时,应提前通知四通新材,在相同条件下,四通新材有优先参与权。如四通新材在含稀土新材料及工艺研发方面需要合作时,优先与稀土中心合作。在项目立项和实施时,根据项目需要,双方同时与项目成员单位签订横向合作协议,确定相关的技术指标、任务、时间期限、经费投入等内容。

稀土中心负责的新产品或技术的基础研究或实验开发研究,如具备成果转化、中试或产业化条件时,稀土中心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向四通新材转让,具体细节另行协商。

技术成果在项目合作单位进行中试试验和试生产,四通新材负责检测、试用或向客户提供样品后,向研发团队反馈试用效果,根据反馈信息项目团队进行优化,四通新材再试用以此往复,直到达到要求或双方同意完成为止。

(五)研发成果1、成果归属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协议双方共同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有,具体的权利义务,根据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对于属于研发中心研究范围内的新生成的技术或产品,四通新材可无偿使用,并享有优先买断研发成果的权利。

合作研究的技术成果及未来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五年内或约定期限内)原则上共有,如成果在四通新材得到转化并产生效益,稀土中心在五年内按双方约定方式分享利润。通常分配方案为稀土中心及参与项目研发单位(团队)占50%,四通新材占50%。

在合作开始之前,任何一方已拥有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否以专利或技术秘密形式固定,若投入到合作项目中使用,其权利依旧归属投入方单独享有。

双方合作后,稀土中心与四通新材积极联合申报与研发中心相关的政府支持项目,项目获批后,协议双方须将获批的经费全部用于研发中心和研发应用基地的研发工作中。

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因履行本协议而对获知的另一方的技术成果进行不当利用和直接或间接申请专利等。

2、出版物与共同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论文,向国际国内会议、研讨会、展会及学术期刊及其它公开出版物提交,原则上需由双方共同撰写和署名发表(发表时需经稀土中心和四通新材书面同意)。

3、未来发展条件成熟时,根据技术和市场情况协商注册成立科技公司,其中稀土中心及项目研发团队合作期间研发的用于合资公司的成果评估作价以无形资产占股50%,四通新材以现金投入形式占股50%,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以稀土中心及研发团队合作期间的用于合资公司的成果评估作价金额为基数计算。合资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形式做强做大。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本协议合作期间和合作终止后五年内,稀土中心与四通新材对应用研发中心开发的项目及技术信息保密,未经一方许可,不允许向任何第三方公开。

2、合作方应加强与本合作项目相关的核心技术人员的管理,应签署相关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防止技术外泄,给合作各方造成损害。

3、研发中心的研究成果,优先四通新材按未来发展约定进行技术转化,若四通新材未进行成果转化,但有第三方愿出资进行转化的,双方协商进行转让。

4、本协议合作期间内,双方在稀土铝(镁)中间合金方面,不再与第三方建立技术合作关系。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助于公司依托稀土中心深入的科学研究和丰富的技术积累,实现公司的业务拓展和战略资源储备,有益于公司的业绩增长和未来可持续发展。

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方产生依赖。

五、重大风险提示协议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1、公司与稀土中心签署的《共建研发中心(第二期)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周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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