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就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征求意见
2020年04月29日 10:15 4623次浏览 来源: 自然资源部 分类: 地质矿业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称,在2020年5月11日前就《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完善探矿权管理、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细化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规定等方面提出10条政策举措。
在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探矿权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等。采矿权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矿业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
在完善探矿权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探矿权出让时,应在出让合同中对变更勘查矿种及缴纳出让收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出让时未约定的,原则上不得变更为煤炭,以及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涉及变更为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原则上不得跨类变更,油气兼探钾盐除外。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如不满足现行转采矿权的相关勘查程度要求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继续开展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部分区域转采矿权后,原探矿权可申请注销或勘查范围变更(扣除转采矿权区域)。已设探矿权因转采矿权需要,申请分立的,拟转采矿权区域勘查工作程度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已设采矿权开展深部或上部勘查,其深部或上部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可申请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在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引导砂石土等矿业权有序投放,并妥善处理好与林地、草地、基本农田等关系。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对符合条件的已设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实现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但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将采出的废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违法采矿处理。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规定。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之间范围重叠,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人,在取得矿业权后,应在开始勘查开采活动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依照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申请办理的矿业权与未按时申请延续的矿业权重叠的,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申请人无需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或提交与重叠矿业权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责任编辑:张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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