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09月07日 9:53 3127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地质矿业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提升矿山整体环境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创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细则》指出,基金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基金计入生产成本,矿山企业必须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矿山企业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并存入基金账户。基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
《细则》要求,基金优先用于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急需整改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或列入重大土地复垦区项目。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承担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基金账户中的余额可自行支取使用。基金管理规范、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效显著的矿山企业,可优先推荐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管理。
《细则》强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在建与生产矿山落实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因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不到位或拒不履行义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的,修复费用可从矿山企业的基金账户中支出;基金账户资金不足,由采矿权人补足。
责任编辑:张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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