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0年10月14日 8:17 7918次浏览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分类: 稀土
10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具体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矿产资源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我区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我区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矿业经济有较大发展,有力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但仍存在矿业开发布局不够合理、规模化水平不够高、粗放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够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提高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奋力推进矿业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和创新治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规划管控,优化开发布局
(一)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矿业活动,其他区域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以及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禁止新设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对已依法设立矿业权,除油气探矿权、铀矿矿业权外,均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等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除地热、矿泉水开采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三条控制线内已设合法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地矿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调整勘查开发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在三条控制线外的区域,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禀赋、开发适宜性和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定勘查开发区域,引导要素聚集,统筹勘查开发,构建重点突出、集聚开发的勘查开发格局。加大对战略性矿产和我区优势矿产的勘查投入力度,力争新增一批资源储量。重点推进碳酸钙、石英砂等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特别是地热、页岩气等新兴清洁能源矿产和铝、稀土等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重点建设百色—崇左铝锰、河池锡铅锌、贺州—梧州—玉林—崇左稀土、贺州—来宾碳酸钙等资源开发基地,打造矿产资源保障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加大北部湾海域油气、可燃冰等资源勘查开发。(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地矿局、海洋局,梧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稀土、铝土矿、钨等战略性和优势矿产实施勘查储备。探索对三条控制线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以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尚有剩余资源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实施收储。坚持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则,限制优质石灰岩等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按照严控氧化铝产能、挂钩电解铝产能的原则,统筹配置铝土矿资源。严格稀土资源配置,实行开采指标和分离指标控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矿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严格砂石土开发总量控制。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科学确定各市、县砂石土采矿权控制数和规划开采区。砂石土采矿权设置要符合规划空间布局,不得突破采矿权控制数,已设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限期关闭退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或可视范围内不得新设露天矿山,已设矿山要依法依规限期关闭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发展
(五)推进绿色勘查开发。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助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应建矿山分批达标建成绿色矿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达标的一律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有序退出。建立健全绿色勘查标准,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实现绿色勘查。(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地矿局、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大幅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规模结构。原则上不再新批大型生产规模以下碳酸钙矿山和露天凹陷开采采石场等砂石土矿山。对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依法淘汰粗放利用、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矿山。鼓励引导涉矿加工企业入园入区,培育一批采选冶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集团,加快形成技术先进、产业链长、产品多样、高附加值的产业结构。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在矿业领域应用,提升矿业企业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应急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推动优势资源产业化发展。编制实施重点资源型产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着力推进铝土矿、锰、稀土、水泥灰岩、碳酸钙等优势资源规模化开发,进一步做大做强铝、锰产业,打造碳酸钙、稀土等新兴千亿元产业。保障砂石资源供给,大力发展机制砂石,在主要江河和运输通道布局若干砂石集中开采区和大型制砂企业,在市、县区域合理布局服务当地的砂石加工基地或集散中心;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供本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剩余部分砂石土资源。加强海砂资源保护,严格海砂资源开发,合理出让海砂矿业权和海域使用权,规范航道疏浚海砂利用,推动砂石资源开发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矿山治理,促进生态恢复
(八)严格新建矿山绿色准入。严格矿产开发在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方案实施开采和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严格生产矿山同步治理。健全生产矿山修复治理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查,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的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创新废弃矿山治理。编制实施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修复并保障其合理收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还清治理旧账。废弃矿山建设用地经修复可按规定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全区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工程新产生及矿山残留的资源,在满足项目自用后,剩余资源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的历史遗留孤峰“半边山”矿山,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制定工作方案,对具备条件的实行开发式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鼓励综合利用,促进集约发展
(十一)实行综合勘查开发。完善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及资产处置方式,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变更情形外,允许按规定变更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鼓励实施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严格地质报告评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审查,对共伴生等矿产应评价未评价或能开发利用未开发利用,或者矿产资源开发“三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以及对暂不能利用矿产没有可行保护措施的,不予通过审查。(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地矿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技术研发推广。加大综合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和攻关,加强对铝土矿赤泥中镓、有色金属矿石中铟等稀有稀散有益组分的综合回收,鼓励开展高铁三水铝土矿、沉积型铝土矿、碳酸锰矿和铝土矿、硫铁矿共伴生矿产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地矿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三)规范尾矿、废石利用。研究制定加强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鼓励利用尾矿提取有益金属组分,利用尾矿、废石生产建筑材料,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已设采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采矿权范围内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尾矿资源由具有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采矿权,采矿废石由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因尾矿库安全需要应急排险清理出的尾矿资源,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大数据发展局、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推进制度改革,改进管理方式
(十四)改进资源管理方式。实行矿业权分类分级管理,按矿种调整自治区、市、县三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推行和优化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方式配置资源项目外,原则上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稳步推进“净采矿权”竞争出让,不断扩大试点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区砂石土类矿产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优化储量分类、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等各种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整合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监管等信息数据,建设科技管矿平台,实现云巡查监管。推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公益诉讼,建立资源环境司法执法协调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海洋局、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组织和政策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抓好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完善矿产开发用地、用林政策,探索建立铝、锰等战略性矿产和我区优势矿产露天开采临时滚动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模式。对具备用地出让条件的矿山,实行弹性供地。整合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对矿山生态修复、绿色勘查开采、综合循环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落实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等资源税减免政策。按照“谁出让、谁受益”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进一步向资源所在地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倾斜。允许“净采矿权”出让中产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算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管理。制定落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政策,绿色矿山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八)助推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加大对相对贫困地区的勘查投入,财政勘查资金优先安排相对贫困地区矿产资源调查和勘查项目。建立激励机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助推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市、县,在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指标分配和自治区预留砂石采矿权指标调剂中给予优先支持和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考核问责。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矿产资源监管执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纳入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造成矿产资源管理混乱、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违规行为频发高发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周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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