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版目录依然鼓励外商在五方面投资采矿业

2021年01月06日 8:47 340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12月27日发布第38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出台2020年版鼓励目录的总体考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变化和全球跨境投资下行态势,坚持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方向,坚持促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并举,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重点增加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中西部地区条目,引导外资投向,提振外资信心,促进外资基本盘稳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2020年版鼓励目录显示,采矿业的相关条目没有变化。依旧是:鼓励外商投资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投资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投资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投资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投资我国紧缺矿种(如钾盐、铬铁矿等)的勘探、开采和选矿等5个方面。
上述负责人表示,2020年版鼓励目录中体现了有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实行免征关税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和海南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中国矿业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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