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的通知

2021年02月10日 10:2 1019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

(一)自2021年2月10日起,取消蒙西地区电解铝行业基本电费折算每千瓦时3.39分的电价政策,取消蒙西电网倒阶梯输配电价政策。

(二)自2021年2月10日起,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蒙西、蒙东电网征收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1元、0.02元(含税)。

(三)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2021年能耗标准和加价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2、2023年自治区工信部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能耗标准,自治区发改部门明确加价标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0%、50%。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信部门核查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企业(生产设备)名单和自治区发改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2021年征收标准为限制类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每千瓦时0.3元(水泥每千瓦时0.4元、钢铁每千瓦时0.5元),2022、2023年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0%、50%。自2021年二季度起,自治区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等规定,甄别当年度列入自治区落后产能的淘汰、限制类企业(生产设备)名单,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信部门公布的企业(生产设备)名单和自治区发改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二、调整部分行业电力市场交易政策

(一)自2021年2月10日起,列入自治区要求淘汰范围的相关行业落后产能,用电量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若电力用户部分生产设备处于淘汰范围且可以单独计量用电量,淘汰设备电量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若电力用户部分生产设备处于淘汰范围但无法单独计量用电量,交易机构根据企业产品产量、用电设备容量等具体情况确定相关电力用户可以参与电力交易的电量比例。

(二)2021年蒙西地区年用电量10亿千瓦时以上的用电企业、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用户均可参与年度电力交易。符合年度交易条件的用电企业,2021年已经开展月度交易的,从企业提出申请的下个月开始组织全年剩余月份的电力交易。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大数据中心、光伏新材料及应用(单晶硅、多晶硅、晶体切片、组件等)、稀土新材料及应用、半导体材料(电子级晶体材料、碳化硅等)行业生产用电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站、5G基站(包括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电供热等设施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蓝宝石、碳纤维、石墨电极等行业用电不再执行上述电力交易政策。

各级发改、工信部门和供电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明确的政策调整措施,现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2月1日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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