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通再生资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税收链条
2021年02月10日 10:47 4314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科技创新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拉通国内大循环、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政策引导下,中国的再生资源产业逐步发展起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个体经营到规模化发展……一步一步沿着政策引导的方向缓慢而强有力的向前发展。再生资源产业,不管是再生铅还是再生铜、再生铝,都有一个共性的特点,资源产品为民用品,报废后重新资源化利用时,回收环节税收链条中断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拉通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税收链条,助推再生资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再生资源产业现状
近年来,再生资源产业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发展迅猛,以再生铅为例,据统计2010年国内铅总产量420万吨,其中矿铅284万吨,再生铅136万吨;2020年预计国内铅总产量635.6万吨,其中矿铅360万吨,再生铅275.6万吨,再生铅产量10年翻了一番,矿铅产量变化不大。再生铅产业呈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税收链条不通一直困扰着产业涉及的上下游企业,主要内容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问题。再生资源90%来自于城乡居民个人,回收时取不到进项税。以再生铅为例举例说明,铅的用途主要用于蓄电池,蓄电池工业用品很少,90%以上用于民品,如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汽车用蓄电池等。蓄电池报废后,城乡居民个人大部分采用的方式是直接去维修点、汽车4S店或者直接去买个电池更换即可,废电池直接给了更换电池的地方,个人更换产品是不能开票销售,回收企业回收的产品就取不到进项税。当回收到一定量需要销售时,税收问题就成为了关键制约点,全额补税销售,与实际市场经营模式脱节,成本太高失去竞争力;不交税销售,违反税法规定。久而久之,市场出现3种经营模式。一是不带票销售给规范再生铅企业,由再生铅企业全额交税,相对规范,但严格意义上存在一定问题;二是用本应开给消费者的新电池发票作为销售废电池的进项税票,虚开发票销售,违反税法;三是不开票销售,将废电池交由非法再生铅企业,非法再生铅冶炼后将产品销售给非法蓄电池生产企业,形成非法回收-非法再生铅-非法蓄电池灰色利益链条,偷逃税款。
再生资源处置利用企业进项税问题。由于上游回收企业不开票销售,再生资源处置利用企业没有进项税,销售产品时全额13%纳增值税,税负高,竞争力差。部分蓄电池生产企业并购的再生资源处置利用企业,以返厂电池的名义开票给再生铅企业作为进项税票,偷换概念,偷逃税款。
回收环节税收链条不通引发的次生问题
回收环节税收链条没有正常拉通引发了一系列的次生问题,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在缓解矛盾,但总是治标不治本,不能根除行业顽疾。
再生资源处置利用行业税负高问题及目前解决方式。目前国内统计出的工业企业的税负水平是2%~4%,而规范再生资源企业(包括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铜)的税负高达13%,远高于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为了解决行业难题,促进循环经济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1】1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废铅蓄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再生铅企业按当时的17%计算,税负水平为8.5%,再生铅企业在财税政策的助推下稳定有序发展。2015年,为了更好的发展国家循环经济产业,国家税务总局又在2015年6月发布了财税〔2015〕78号文,调整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增加了铜、铝、锌等有色金属再生品种,再生资源产业在财税的助推下前进了一大步,但问题的关键进项税依然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
蓄电池生产企业消费税问题及目前行业建议。2015年,为了整顿市场秩序,规避环保风险,引导产业绿色环保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几年来,消费税争议不断,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曾多次提议减免规范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究其根源,问题的症结并不是企业不愿意交纳消费税,而是规范蓄电池生产企业交消费税,不规范蓄电池企业不交或少交消费税,出现不公平竞争导致的市场争议。非法蓄电池生产企业消费税不交或少交,市场销售价格低,冲击了规范蓄电池生产企业的市场,让本该传导到消费者身上的消费税,由规范蓄电池企业承担了。不公平的竞争中,非法蓄电池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了缓解劣势,蓄电池生产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呼吁减免消费税,甚至开始大规模投资或并购再生铅企业,试图通过回收废铅蓄电池,要求国家减免消费税。
试想,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治理产业,是为了提高产业的环保技术水平,是为了贴补高税负的再生资源产业。如果因回收了废铅蓄电池就将消费税退还给蓄电池生产企业,本末倒置,势必引发一系列的行业乱象。诸如形成市场垄断现象,造成供给侧结构不平衡现象,出现蓄电池生产企业进军再生铅领域的现象,打破了术业有专攻的市场格局,从而制造出了更多更可怕的污染源点。
综上不难发现,这些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虽然缓解了行业难题,但没有根除行业顽疾,甚至还有一些会制造出更大的行业混乱,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要及时对回收企业采取相应适用的税收政策,根除“病灶”,助推再生资源产业良性有序高质量发展。
解决建议建议
对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企业实施3%固定低税率征收模式,解决高税率重复征收问题,合理拉通税收链条,用经济杠杆助推循环经济产业有序发展。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工业企业的平均税负水平是2%~4%,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征收13%,不符合行业正常发展规律;二是废铅蓄电池是再生资源,不同于第一次开采的矿石,税收链只是中断而不是从未收过,且废铅蓄电池铅属于短流程循环使用产品,每0.9~2年一个周期,每循环一个周期全额征收一次增值税,反复多次重复高税征收,不符合增值税税收逻辑;三是对规范回收企业实施高税负征收,极大压缩了规范回收企业的生存空间,间接助长了非法回收企业,劣币驱逐良币,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四是3%固定低税率符合行业预期,可执行度高,可有效杜绝虚开发票行为;五是体外循环现象被有效杜绝,国家税收源增加,以再生铅年275万吨的生产量计算,年需要回收报废铅蓄电池550万吨,每吨按8000元计、3%税率,国家年可增加税收13.2亿元。同时,体外循环杜绝后,铅蓄电池产业的消费税也相应增加,目前年征收48.6亿元左右,依照30%不规范测算,年可增加20.8亿元的税收;六是体外循环杜绝后,所有蓄电池生产企业全部都交税,公平竞争市场氛围自然形成,也就不存在消费税需要返还或减免的问题了;七是再生铅企业有了合理的进项税票,循环经济产业趋向规范化发展。
综上,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无法解决行业顽疾,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建议相关部门从解决问题的制约点出发,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依照固定3%低税率(专用发票可抵扣)的征收方式纳入税收链条,拉通再生资源产业的关键环节,从源头上治理,用税收政策的经济杠杆助推国家循环经济产业良性有序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杨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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