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淘汰落后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10月15日 15:51 542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10月13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淘汰落后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称: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云南省将围绕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存量产能改造提升,推动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淘汰落后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云南省淘汰落后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推动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个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低端低效产能,改造提升存量产能,腾挪优势产能发展空间,有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工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手段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

2.坚持政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充分调动积极因素,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有序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工业发展。

3.坚持淘汰落后和稳定发展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4.坚持地方负责和省级协调联动相结合。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工作负总责,省级部门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协同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行业范围及目标

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加快存量产能改造提升,推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1.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摸底排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即技术方面落后产能),2021年底前全部淘汰出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技术方面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

2.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对推动退出能耗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

3.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推动退出环保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

4.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推动退出质量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

5.依法关闭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生产法,对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推动退出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

(二)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摸底排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分行业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确保2025年底前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推动退出“限制类”产能退出工作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对退出辖区内“限制类”产能工作负总责)

(三)改造提升存量产能

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限制类”产能按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通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在严控增量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存量产能改造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相关工作负总责)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优惠类电价及其他不合理的价格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国家价格政策有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石、烧碱、铁合金、黄磷、锌冶炼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阶梯电价。(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电网公司、自来水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扶持。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收入,按国家价格政策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降碳减排。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降碳减排,阶梯电价收入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管理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三)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四)发挥要素资源保障。产能退出腾退的能耗指标留在当地州(市),支持当地企业转型发展和项目建设。(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六)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州(市),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平台公布,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畅通举报渠道。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已建立的淘汰落后产能省级举报平台,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各牵头部门也要分别设立举报,同时,结合日常能耗、环保、、质量监管,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的落后产能举报舆论氛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信息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应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和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充分发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小组作用,加强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建立落实推进淘汰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的协同推进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和相关工作情况,函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次年1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全省的落后、低端低效产能退出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在省工业化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按照省直各牵头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工作,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工作落实情况要按职责分工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风险防范。高度重视和做好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就业创业帮扶等政策。妥善处理金融债权债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及新媒体平台,深入报道各地、各部门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政策举措、经验做法,加强示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工作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州(市)工作指导,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退出落后产能的行业范围,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实施,适时组织对各州(市)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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