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锡军:物权保护、资产流动与流失

2007年04月03日 0:0 195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市场经济的优势是效率,通过市场的机制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的每一位参与者,将自己拥有的资源或创造的财富投放到市场上,与别的参与者进行交换,实现各自的价值。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竞争,形成交易价格,实现优胜劣汰,从而达到提高资源与资产的使用效率。因此,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各种资产与权利的交易,是资产的流动,竞争性的交易机制则是保障市场高效率运行的基础。而要使交易得以展开并能够顺利完成,明确参与者交易物的权利归属,则是首要条件。如果这一条件得不到满足,参与交易的交易物权利归属不清,交易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就会丧失,那么交易就会遇到障碍或者不能顺利完成,甚至无物可以交易,市场机制也就难以发挥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想法就会落空。综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市场经济越成熟,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越高涨,资产交易越发达、交易越复杂,对交易标的物极其权属的规范与保护也就越重要。

  物权法是规范各种物权及其归属的基本法律。有了这项法律,经济主体的财富创造成果得到了保护,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就有了保障,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整个交易机制的顺畅运行就具备了基本的条件,交易的完成就有了依托,资产的流动也就有了前提,从而,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就越有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发现,越是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资产交易市场越是发达的国家,物权法的作用就越明显,对物权的规范与保护也就越完备。

  我国已经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目标,通过资产的合理有序流动来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效率将是必然的结果选择,而如何更好地激发微观经济主体创造财富、积累资产的积极性则是保证市场有交易可做的前提。在以往,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在物权的规范与保护方面做得不够,从而出现了有些人因担心资产权利归属不清而不愿意将自己的资产投入市场进行流动,而另一些人则故意利用资产权利不清晰假借各种名目的交易将别人的资产占为己有的情况。前者会影响到进入流动的资产数量,进而影响到社会的财富创造与积累能力;后者则会带来资产的流失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容易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两者都会给资产的正常流动造成负面影响,进而会影响到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也会影响到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决心。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及其归属做出了如下描述: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部分。物权,实际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物权对权利的保护比合同权利更强,就在于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能排斥他人的干涉。《物权法》明确了市场参与者的平等地位,也明确了物权归属的合法性,同时为合法的物权归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无论是自然人的物权还是法人的物权;是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还是个人的物权,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都受到同样的保护,可以平等的参与市场交易,通过物权流通实现资产价值。物权法让那些因担心产权归属不清晰而害怕进行资产流动的人消除了担忧,也让那些企图利用产权关系不清晰为己牟利的人无机可乘,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家所有者缺位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以说,物权法的通过,为各种资产的合法交易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实现资产的有序流动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

  然而,对市场交易者权利及其归属的规范与保护,只是交易得以完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要使市场机制真正能够长久的发挥作用,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在决策判断能力、交易定价能力、交易技术与知识的掌握、市场信息与资源的占有等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交易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可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就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操控交易过程与交易价格,为自己牟得更多的利益;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交易者则有可能因此利益受到损失,其资产在交易过程可能出现流失,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就会遭到损害。尤其对于越是高级的交易、越是复杂的交易,对交易者的要求也就越高,相应地保障交易过程公正性与公平性的难度也就越大。特别是在复杂的资产交易领域,诸如股权交易、债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及各种动产与不动产的交易、专利权知识产权等各种无形资产交易、各种衍生产品交易等市场,涉及到资产评估、风险估值、信用评价、财务、金融、法律、技术等方方面面专业性的知识与能力,要保证交易的公正与公平,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掌握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那么,他就很容易操控交易过程与交易价格,诱使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从而为自己牟得不当利益。这种情况在股权转让、企业购并、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等交易中屡见不鲜,再加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家所有者缺位等因素的存在,国有资产在上述交易过程中发生流失的机会就更大。结果是:交易虽然完成但资产价值没有得到合理的实现;虽然实现了资产流通但效率不一定获得提升;资源虽然实现了配置但不是有效的配置;一句话,市场经济机制就不能长久地发挥作用。

  可以说,在一个公平性与公正性存在缺损的交易过程中,无论资产的归属权如何清晰与稳固,也无论他是何种类型的交易者,是国有的、集体的或者是私有的资产,都有可能因为不公正与不公平的交易过程而导致资产流失,这种情况并不会由于资产的归属权不同而有所差异,也决不仅仅因为是国有资产就流失的更加严重。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过程,只有在规范交易者物权归属的同时规范交易的过程、在保护合法归属权的同时保障交易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交易而发生的资产流失问题才有可能得到遏止,市场经济机制才能正常发挥作用。

  因此,如果不对物权进行规范与保护,微观经济主体创造财富、积累资产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交易者将因交易物权利归属不清而不愿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资产的流动将缺乏前提,结果,市场将无物可以交易;如果不对产权交易的过程进行规范与保护,那么,即便交易者介入了资产的流动,也有可能由于市场被操控而得不到公正的交易过程和公平的交易结果,无论出现那种情况,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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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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