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青岛港事件

2022年06月02日 10:39 2105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现货   作者:

青岛港事件为什么会发生?恐怕与当前中国金融转轨时期畸形的信贷环境和信贷文化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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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事件并不是孤立的

近期,突如其来的青岛港事件搅得国内外银行业和国际国内大宗商品市场无法安宁。起因是青岛德诚矿业的被调查引爆了青岛港融资铜和融资铝问题,进而引发青岛港、国内外银行、仓储公司、国际资本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的恐慌。那么,青岛港事件是孤立事件吗?为什么会发生青岛港事件?

先看第一个问题——青岛港事件是孤立事件吗?显然不是:青岛港事件的背后是融资金属,融资金属背后是融资贸易。融资贸易是一个现象。传统的贸易融资是为了贸易而融资;而融资贸易则反其道而行之,是为了融资而贸易。以铁矿石为例,如果为了进口铁矿石用于销售、炼钢而叙做的融资,就是传统的贸易融资;而如果为了融资而进口铁矿石,相应地便容易出现囤积铁矿石,则是融资贸易了。在中国银行业的历史上,融资贸易由来已久。青岛港的融资金属出现之前,曾出现过融资油、融资矿,还出现过各种各样的融资化学品、融资农产品、融资矿产品、融资贵金属。2007年的天津中盛粮油王伟案,2008年的宁波宁兴钢铁史明案,2012年发酵2014年集中爆发的长三角钢贸融资案,想必业内都不陌生。

再看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会发生青岛港事件?当然,这同时也在问融资贸易为什么会一次又一次轮番发生?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

很多人会说,空单质押和重复质押是罪魁祸首。按照《环球老虎财经》的报道,青岛港“铝的应有存量和实际存量相差8万吨,铜相差2万吨,也可能会更高。或许是一些金属失踪了,也可能是这些金属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只是仓单文件增长了三倍”。是的,表面上看,青岛港融资金属事件的确与空单质押和重复质押有关,所以,银行在查库,港口在查库,物流也在查库。严格意义上,开展大宗商品融资,银行必须要控制住货权,并凭货物未来的变现价值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所以,传统贸易融资中的大宗商品融资划归为资产支持型融资。也正是因为传统贸易融资中的大宗商品融资需要严格控制货权,因此,即便融资主体信用恶化、市场价格下滑,只要大宗商品的变现价值足以抵补扣除预存保证金之后的融资风险敞口,到期还款便不会有实质性的债项信用风险暴露。

然而,目前市场上的大宗商品融资贸易很大一部分只凭信用并没有控货,另外的一部分即便有控货也往往怠于监管。前者是融资贸易的应有之义,因为贸易本身只是为了融资,而信用融资才会融得最多的资金。此时的授信安全取决于融资主体的信用,而如果是联保互保的话,将演化为一个又一个复杂的担保圈信用。而后者则是融资贸易的歪门邪道,为了融资而不择手段,丧失底线:所提供的支持性资产——融资货物,只是以仓单文件形式出具的一纸空文。此时,银行精心构建的以融资货物本身的变现价值为依托的授信安全体系,已经形同虚设:没有了融资货物又何来变现。

显然,前一类大宗商品融资贸易,在贸易融资的意义上无可厚非。因为这一类大宗商品融资,只是披了贸易融资的马甲,本质上就是一笔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其审批放贷、货款回笼、到期还款,银行本就应该参照流贷来控制信用风险。这一类大宗商品融资,要出问题,本质上属于流贷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怪不得贸易融资。

而后一类大宗商品融资贸易不同,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贸易融资操作风险暴露。众所周知,贸易融资与流贷最大的不同在于自偿性,而自偿性的保障就是对贸易融资背后的支持性资产的有效控制。一旦实现了对支持性资产的有效控制,贸易融资信用风险就会下降,其代价是控制本身会带来操作风险的上升。这一类大宗商品融资要出问题,贸易融资责无旁贷。

最后,如果要问青岛港事件为什么会发生,恐怕与当前中国金融转轨时期畸形的信贷环境和信贷文化息息相关。

融资贸易的合理性

融资贸易合理吗?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显然,融资贸易也不例外。

据《安邦》分析披露,“中国以大宗商品为担保品的贷款余额多达16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短期外汇贷款的31%”;而“近年来由于传统信贷收紧,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运用大宗商品作为取得信贷的工具。铜、铁矿石、橡胶、大豆及黄金,都扮演过担保品的角色”。显然,这里的“担保品”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并不一定具有担保法意义上的大宗商品“担保”功能。

为了融资而出现的融资贸易,本就是希望利用贸易背景来融资,自然是融到的资金越多越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融资贸易希望将融到资金投到贸易以外的项目,并以贸易以外的项目作为还款来源。显然,这样做是绝无法满足传统贸易融资的自偿性要求的。因为在传统贸易融资下,自偿性要求所融资金要么用于购货备货,要么用于提前兑现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前者资金无法用于他途,后者并没有新增资金。换言之,如果在传统贸易融资自偿性的封闭流程中操作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必定无法实现融资贸易筹措资金追逐高收益项目的初衷。因此,实务中的融资贸易,必定要以主动放弃或被动失去自偿性为代价。青岛港事件发生后,媒体将无法实现自偿性的情况分为了三类模式。

第一类、第二类均属于主动放弃自偿性的情况。第一类中比较典型的是部分保证金凭授信开证,也称“普通授信”开证。“普通授信”开证下,货到后银行不控货,货物变现的资金即为融资获得的资金。所获资金在信用证到期付款之前,企业可以用于他途。信用证到期付款时,收回所获资金对外支付。青岛港事件中的一部分案件,属于这一类,相对正常。但由于银行主动放弃了自偿性,增加了信用风险的控制难度。第二类从形式上与第一类无异,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融资贸易的初衷,采用了虚构贸易合同,操作重复贸易和空单贸易等做法,进一步放大了信用风险控制的难度。青岛港事件中也有一部分案件属于这一类,不正常。

第三类属于被动失去自偿性的情况。此类情况从融资模式看并不存在失去自偿性的问题。如部分保证金凭授信开证,货到后转为银行控货,也称“控货授信”开证。银行控货中的货物变现的资金即为融资获得的资金。其自偿性就在于,融资所获资金在信用证到期付款之前,只能提存或用于补足保证金,不得用于他途;信用证到期付款时,所获资金对外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为了实现其融资贸易的目的,会在银行控货下的存货和仓单上做文章,通过伪造仓单,操作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使控货名存实亡。青岛港事件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这一类,不正常。

显然,融资贸易之合理,主要是指第一类正常情况说的,即基于正常贸易背景的普通授信开证。而掀起国际国内市场惊天骇浪,并广受业界诟病的则是后两类不正常的情况。

融资贸易的合理性,到底体现在哪儿呢?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缺少资金便需要融资。不同的融资渠道,奥妙则各有不同,有的小额,有的大宗,有的便利,有的低息,有的需要受托支付,有的可以自由使用。资金有高地,也有洼地。同样是票据贴现,长三角会比珠三角便宜,珠三角会比京津冀便宜,欧美成熟市场会比新兴经济体便宜。相对而言,贸易融资的各项优势都比较明显,可以异地询价,可以全球询价,可以以全球最便宜的价格获得融资。融资贸易,便是借助于境外出口商的低成本融资,获得货物,进而以贸易背景进入境内变现补充流动资金。

市场经济下资本逐利,追求高收益投资项目,也追求低成本融资渠道。这便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贸易的价值。

由操作风险引发的案件

贸易融资与流贷相比,由于具有自偿性,所以,风险比较低。准确地说,应该是信用风险比较低。但有一个代价,即必须通过封闭流程来控制住支持性资产,以实现自偿性。而这也意味着操作风险的上升和信用风险的下降。这是贸易融资的一条极其重要的风险跷跷板规律。如果没有控制住操作风险,那么,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就会落空,进而就会倒逼信用风险暴露。

贸易融资的整体信用由主体信用和债项信用捆绑而成。主体信用,指的是以授信主体所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来源构成的还款能力;债项信用,指的是以授信债项所对应的特定资产作为还款来源构成的还款能力。前者决定了违约率(PD),后者则决定了违约损失率(LGD)。贸易融资背后的自偿性,直接降低了贸易融资的债项信用风险,从而带动整体信用风险下降;因为有自偿性在,违约损失率会相对较低。贸易融资操作风险的失控,直接触发的是债项信用风险的暴露;而如果债项信用风险可控,即便主体信用风险形成暴露,可能也不会有实质性的损失。

青岛港事件之严重,一在于虚构贸易,二在于伪造仓单。二者都指向了操作风险的暴露。前者否定了贸易融资的前提,后者架空了贸易融资的资产,自偿性因此落空。与之相应,就会出现资金流向失控和还款来源失控,这是必然的结果。实务中,控制伪造仓单,主要是从仓储监管信用体系的建立入手:简单者,如建立仓储企业评级体系并核定授信仓储限额;复杂者,如建立动产质押平台;综合者,如建立交易所平台和交易市场平台等。实务中,控制虚构贸易,关键是确认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如使用BPO进行订单确认,如要求买方对卖方待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如由银行直接送达预付票据给买方,如签订供应链融资三方协议等。

试想,如果贸易融资的操作严格控制,封闭流程,确保自偿性,青岛港会出现那么多融资贸易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低成本融资无法用于高收益项目,融资贸易便失去了大部分的动力。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这个意义上说,贸易融资确是一个高操作风险的领域。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从欧美成熟市场引进后日益本土化并需要逐渐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如此,钢贸融资所涉及的供应链融资如此,青岛港事件所涉及的大宗商品融资尤其如此。“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

坚持行业底线

俗话说:“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金融服务实体”的本质要求,贸易融资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这是行业的底线,也是监管的底线。

融资贸易中的虚构贸易和伪造仓单,脱实向虚,背离宗旨,公然挑战了底线,破坏了贸易融资的正常秩序,当属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怎么打呢?暴露与惩罚。见不得人的,遮遮掩掩的,撕掉伪装,使之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明知故犯,违法违规,坚决惩处,以警示后人,避免重蹈覆辙。银行主动放弃自偿性下的虚构贸易和被动失去自偿性下的伪造仓单所导致的资金流向失控和还款来源失控,显然,均属于严厉打击之列。

然而,仅仅打压是不够的。打的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了,千万不要把小孩和洗澡水一同倒掉。银行、监管、企业、物流和港口,是否需要反思一下,是否需要规范与引导。因为一个好的制度,会让坏人变好,一个坏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

银行被动失去自偿性下的伪造仓单导致的资金流向失控和还款来源失控,其本质是存货动产监管失控。融资铜、融资铝、融资油、融资钢材、融资矿本身,没有固有的物流标识,通常为混同存放,难以直接区分彼此的所有权人或质权人归属。此时,银行融资的安全,将取决于存货所有权或质权的安全;而存货安全,将取决于物流或仓储企业的监管信用。存货监管信用,归根结底,取决于完善且严谨的监管制度、作业流程和有效的内控体系。如果物流或仓储企业,仅仅凭一句话,就可以说,这是A银行的铜,那是B银行的铜,就可以随意出入库,那显然就是把存货监管当成了儿戏。而银行融资的贷前、贷中和贷后三查全过程中的一次又一次巡库,却没有发现伪造仓单,同样也出人意料。众所周知,青岛港事件不是第一个存货监管失控的案例。这说明了一点,单靠一个个物流或仓储企业,是很难建立起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存货监管体系的。因为,单独一个物流或仓储企业,由于直接与货主接触,利益捆绑过于紧密,在没有第三方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货主收买,与货主合谋,肆意践踏银行的利益。

“仓储业的‘门槛’非常低,即便在保税区仓库,要注册仓储企业也很简单。有些企业没有场地,只要租借场地就可以注册。”中国仓储协会保税仓储分会的有关人员介绍说,“大宗商品重复质押一般都是贸易商与仓库经营者共谋而为,由仓库为客户‘打掩护’:在银行或相关机构拿到仓单前来查验时,小仓库的业主往往会配合贸易商客户提供虚假证明。”

对于提供融资的银行而言,在谁都可以提供仓储的情况下,对物流和仓储企业进行业务资质的认定和审核、对准入准出严格把关,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同样,银行也应该也一定会找到避免虚假贸易的办法,并积极践行。

责任编辑: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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