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条冒充钨金作抵押骗了银行1800万

2008年12月25日 10:18 595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据扬州时报消息     用40多万元的钨条,冒充价值近9000万元的钨合金。一伙骗子以此作为抵押物,成功骗取银行贷款1800万元,用于还债、注册新公司和购买豪华轿车等,至今仍有1000万赃款未追回。近日,五名被告犯骗取贷款罪,被法院判处1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据悉,这是自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设立“骗取贷款罪”后,我市宣判的首起骗取银行贷款案。
  用钨条冒充钨金行骗
  朱某,48岁,常州人,在上海注册了一家名为广润商贸的皮包公司。因在外欠下众多债务,一次偶然的机会,朱某听人说,钨条与稀有金属钨合金在外形上很相像,但价值却相差成百上千倍。为了偿还债务,从2006年起,朱某开始谋划起通过用钨条冒充钨金向银行骗取贷款。
  2006年3月起,朱某手持一份虚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白金、钨合金等稀有金属可进入银行质押贷款的会议纪要通知》和伪造的广润公司委托其从事经营活动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以金属钨条冒充价值昂贵的钨金作为质押物寻找贷款人。当年9月,朱某通过在仪征的朋友王某的介绍下,认识了仪征建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斌(化名),约定以广润公司提供“钨金”做质押物作为出质人、建通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建通公司和广润公司分用贷款。此后,银行核准了建通公司的借款人身份。
  40万钨条骗贷1800万
  在银行同意广润公司以“钨金”作为质押物后,2006年10月,朱某到湖南省株州市以42万元/吨的价格购回1吨多金属钨条,
  后将此运到仪征。按照审查规定,银行要求广润公司必须对其提供质押的“钨金”出具产权证明并进行价值评估。
  对此,朱某为隐瞒“钨金”的来源及真实价值,于是与王某商议,请远在青海的一生意伙伴路某想办法弄到以西北矿业名义出具的产权证明,并表示事成之后给其好处。在利益的诱惑下,路某明知二人将该产权证明用于银行贷款,仍表示同意,在未通过西北矿业的情况下,伪造了署名为西北矿业的产权证明。其中该证明上载明,“广润公司提供的1.01845吨钨金为西北矿业于2006年10月9日依法出售给广润公司的”。随后,路某将此产权证明传真并邮寄给了银行。
  为彻底打消银行的顾虑,朱某、王某还伙同陈某等人,制作了虚假的“西北矿业”标牌钉于原包装箱外,并制作了“军5113厂”和“合格”印章加盖于伪造的装箱单上,后将1吨多金属钨条质押于银行。
  为了证明“钨金”的价值,朱某、王某还伙同仪征某贸易公司负责人刘某,共同伪造了广润公司和仪征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虚假的“钨金”买卖合同,供会计师事务部门对质押物“钨金”的价格进行评估参考。2006年12月14日,会计师事务部门出具了每公斤“钨金”价值人民币14.5万元的评估报告。以此计算,质押在银行的19箱“钨金”价值近9000万元。2007年元月5日,银行向建通公司发放了人民币1800万元贷款。
  犯“骗取贷款罪”获刑入狱
  贷款到账后,建通公司、朱某、王某按约各得人民币600万元。朱某将所骗贷款中分别拿出20万元和10万元,以好处费形式交给了陈某、刘某,其余主要用于偿还债务。而王某所骗贷款,除归还建通公司人民币330万元之外,还分给路某50万元好处费,用于其成立西宁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其余用于偿还债务、转借他人等。直到案发后,仍有1000万赃款未追回,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近日,仪征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庭,以新罪名“骗取贷款罪”,对五人作出宣判,其中,朱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四年,其余三人分别
  被判处1年至1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这也是我市宣判的首起骗取银行贷款案。
 

新闻延伸
  何为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我国《刑法》第193条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该罪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但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难度很大。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无罪,要么量刑过重。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但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致使此类案件呈现高发趋势,甚至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渠道。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骗取了金融机构信用与贷款,使金融资产处于非正常的高风险之中,所以规定为犯罪。

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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