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3号文”对再生铜产业的影响简析
2024年07月12日 8:55 7397次浏览 来源: 安泰科 分类: 现货 作者: 安泰科铜研究团队
一、再生铜税收相关政策回顾
1995年,财政部出台《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199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2000年,国务院还发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整顿清理了一批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行为,规定先征后返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但各地方由于招商压力与考核指标,导致地方财政补贴招徕企业行为一直存在。
2001年4月1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08年12月9日,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并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011年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其中对于销售自产货物(铜等产品)方面,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014年12月9日,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表示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但因地方反弹太大,半年后转为各地各部门设立过渡期逐步清理。
2015年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通知”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对纳税人利用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等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的,退税比例为30%。
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注:利用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等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的,退税比例依然为30%)
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以下统称“783号文”),并于月6月6日发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783号文”涉及再生铜税收政策的重要条款
“783号文”中,“第十条”针对各地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再生企业实际经营较大依赖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因此对再生企业影响较大。条款原文: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三、政策实施的意义
当前,我国再生铜产业的贸易和生产加工普遍依靠享受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及奖励,不少企业甚至离开税收返还政策就处于亏损状态,因此这些政策对再生铜相关企业的经营生产至关重要,此前若干年,该类政策以江西为代表,形成了再生资源集散地,其他部分地区的相关回收或贸易企业为了赚取利润,甚至将本地回收的再生铜产品在江西进行粗加工后再运回本地供给当地企业。近两年,湖北、四川等地为吸引再生铜企业,也加大补贴力度,形成了新的税收洼地,吸引不少再生铜企业搬迁至这些地区,令其产能、产量大幅增长。
但这样的情况令很多地方政府及企业不满,“全国一盘棋”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这种背景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而制定的“783号文”,有助于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对再生铜产业及供应的影响简析
根据“783号文”附则,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从长期看,取消税收洼地,能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有利于再生(铜)产业更加有序、合理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但短期来看,和此前比如环保政策导致的阶段性进口减少等情况类似,由于会导致部分再生企业成本增加,再生产业和部分企业或面临阵痛,特别是一些单纯依靠补贴挣钱的企业生产经营将不再有盈利空间,面临较大冲击。
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自“783号文”发布后,现有税收政策优惠力度较大地区的再生铜企业已经表示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部分再生铜杆企业暂停报价甚至暂停生产,如果政策不打折扣的实施,很多地区的再生铜杆产业恐将经历一轮规模较大的调整和洗牌。
另外,有采购粗铜、阳极铜的市场参与者反应,有税收政策优惠地区的部分废炼粗铜或阳极板企业也已经下调了出货量甚至暂停生产。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江西的废炼粗铜产能在全国占比较大,如果政策实施,短期内难有其他地区产能形成较好弥补,这可能导致下半年甚至明年,国内再生铜原料的供应趋于收紧,在今年和未来几年铜精矿供应紧张的预期之下,本被寄予厚望的再生原料如果跟不上,冶炼企业的原料矛盾将进一步升级。
有市场人士称,多地政府正与当地企业就税收返还进行协商,但企业反对意见较强烈,有些企业认为过渡时间太短;同时,部分地方政府能不能接受因此可能带来的GDP产值下滑也需观察。但也有部分地区的企业表示尚未收到通知,而华南等地区由于此前就较好遵守相关税收补贴,因此暂时反应并不强烈。
此外,当前再生铜相关企业除了面临“783号文”带来的税收政策收紧的压力外,“反向开票”也在逐步施行过程中,带来成本抬升的压力,有企业表示,“783号文”和“反向开票”同时落地实施,其票点成本或提升3-4个点左右,综合票点或达到10-11%左右。
整体看,后续须关注政策实施程度、实施细节,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态度及对生产的影响,以及对再生铜原料供应转紧和成本抬升的具体数量级等。
责任编辑: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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