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上调税额只是资源税改革前的一个信号
2007年08月02日 0:0 531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重点新闻
“这次资源税上调,是国家适应经济发展客观要求采取的必然举措。”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自199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我国相关产品资源税已作过多次调整,这两年调整的频率不断加快。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目前我国资源税税制有不尽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税率过低,计征方式不合理。税率过低将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则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刘尚希日前在公开场合如此表示。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方式依然属粗放型增长,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其带来的结果是:不但增长的实际效率低下,而且污染了环境,还带来盲目投资的高增长。
“上调资源税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为了减缓部分资源产品高价格与资源税低税额之间的矛盾。”一位行业分析师表示,通过调高资源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上述行业产能的过度扩张,促进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周大地说,我国许多重要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随着企业的改制和上市,一些垄断企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了。他说,企业有自己的投资权,国家对企业的财产也不能无偿调拨。因为没有适当的税收调节,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很大程度上为企业所有。这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而且拉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造成了社会不公。因此,就中国的情况来讲,国有资源在市场化使用的情况下,的确应当通过资源使用费和资源税对垄断性的高收益进行调节,“在资源问题上,国家利益和垄断企业利益需要通过资源税改革重新调整。”
“资源税改革中另一个需要调整的就是中央和地方在资源问题上的利益关系。现在地方出现的很多诸如在资源、能源方面的投资冲动、竭泽而渔的采矿行为等等,都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密切相关。要改变地方的不合理行为,可以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
实际上,目前的资源税除海上石油外税收所得全部归地方所有,但一个未被证实的消息是:资源税改革后,中央将和地方将对资源税税收进行分成。
一种观点认为,资源为全民共有,因其价格上涨而带来的额外收益,大部分应该归国家所有,合理的分配应该是中央和地方都从中有所收益,这样才更利于把这些收益用在全体国民身上。但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成比例,做到既重视资源属地利益,又兼顾税制改革,难度不小。
也有人担心,一些以资源开采为经济支柱的中西部地区,资源税是当地政府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改善环境、开发后续产业的持续资金来源,税收分成,可能对地方财政造成影响。
“中央肯定会充分考虑地方利益。”一位行业观察家表示,目前由于资源税税额较低,因此即便是资源型省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资源税所占比重也不是很大。而资源税改革后,税收标准无疑将大幅提高,即便是中央与地方分成,也不会造成地方税收减少,相反还会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
以煤炭为例,煤炭资源税的上调会带来发电燃煤价格的上涨,而后又会通过“煤电联动”机制带来上网电价的上涨,一方面这将直接带来居民用电价格上涨,另一方面会增加工业用电企业的成本,而导致工业消费品价格的上涨。
正是这一系列价格传导机制,增加了资源税改革的难度。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今年3月份谈到资源税改革难点时曾表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变化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因此资源税改革既要与能源资源价格改革进程相配套,又要充分考虑到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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