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铅锌工业2005年迄今的有关政策文件汇总

2008年04月24日 0:0 834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中国铅锌工业2005年迄今的有关政策文件汇总
 
一、[2005-10-27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发改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联合发文
选择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依托相关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关键技术领域、重点投资领域、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各行业与相关产业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接模式,研究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措施;树立一批循环经济典型企业。试点企业资源生产率显著提高,单位产品能源、水、原材料消耗大幅度降低,废物循环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废物产生和排放量大幅度降低。
对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实施单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编制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和商务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试点单位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时,要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试点省市要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紧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重点项目申报。试点单位按照备案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列入试点工作方案的重大项目要抓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国家对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将予以适当支持。
(五)监督检查和验收。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要及时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和验收,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六)加强管理。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试点企业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环境核算。
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名单:
铅锌行业试点单位有: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弛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再生金属回收利用试点单位有:豫光金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兴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二、[2005-12-02发布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
第一类 鼓励类
1.有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铜、铝、铅、锌、镍大中型矿山建设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第二类 限制类
1.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3.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4.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第三类 淘汰类
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2.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3.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2005年)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三、[2006-04-07]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571号,发改委、能源办、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联合发文
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准煤以上,共1008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提出,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核对后确定。
    附:千家企业节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为企业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企业要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一级抓一级,落实责任,逐级考核,加强监督,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千家企业要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具体填报要求由国家统计局专题部署。
(三)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T 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企业节能规划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并有年度实施计划。各企业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的半年内,将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报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审核;未能通过审核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四)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五)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六)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跟踪和考核
(一)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企业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按照工作要求提交有关信息,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审核相关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督促实施。要强化节能监测监察,将千家企业列入本地区节能重点监测监察的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要把单位产品能耗降低目标换算成节能量,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加强考核。要积极推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对提前达到节能目标和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给予鼓励。
(二)国家统计局要建立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信息系统及其官方网站,并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网页和千家企业网页,跟踪、统计、审核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其相关数据,并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定期分析和汇总企业节能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每年4月份在指定的全国性宣传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国内外先进水平等情况。
(三)国家质检总局要依据《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精神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及有关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要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等。
(四)国务院国资委要继续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指导中央企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发挥中央企业在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中的表率作用。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跟踪、评价和指导。一是协助制订行业能源利用和节能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评估和指导;二是研究各行业国际和国内能耗先进水平,建立相应数据库;三是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为企业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和培训。
(六)为保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在五年周期内不对千家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但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千家企业名单的建议,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千家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新进入千家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2006年全国人大将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情况、节能管理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浪费能源的做法和行为,要严肃查处。在执法检查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节约能源法》,通过立法建立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行为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建立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二)实行强化节能的财政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文件精神,加快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抓紧出台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节水产品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对资源节约关键技术、重大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适当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加大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节能降耗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提前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研究建立稳定的支持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为增强企业节能能力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建立多渠道融资方式,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支持千家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包括的铅锌企业名单:水口山、中金岭南、四川宏达、驰宏锌锗、白银、株冶、葫芦岛、华锡
 
四、[2006-09-14]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取消出口退税:未锻轧精炼铅、铅合金、铅废碎料、非0#锌、铅酸蓄电池
降低为8%的出口退税率:铅合金材、锌合金材
 
五、[2006-09-17]国务院侨务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改委文件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现就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行业
现行差别电价标准
2006年10月1日
2007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
淘汰类
0.05
0.10
0.15
0.20
限制类
0.02
0.03
0.04
0.05

 
六、[2006-10-11]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九部委联合发文
铅锌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
保持铅锌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规划有序发展,限制铅锌冶炼能力盲目增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后,将精铅年产能控制在400万吨以内,锌年产能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加强国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原料保障程度;同时要大力发展铅锌再生利用产业,使再生资源消费量达到总消费量的30%。
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指导
       (二)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信贷、环保、安全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的力度
       (四)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加大对铅锌矿产资源勘探和海外资源开发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协调发展
        (六)加强进出口管理,统筹研究并逐步完善铅锌产品进出口税收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强铅锌精矿进口协调和日常监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搞好行业自律,规范进出口秩序。
 
七、[2006-11-1]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公告[2006]第8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公告
铅、锌被禁止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
八、[2006-12-12]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戈为武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联合发布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1、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
    2、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
    3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
 
九、[2006-12-19]关于2007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6]3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发布
包括:非0#锌出口加征5%关税
    十、[2006-12-24]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目标:
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35%、25%、30%。
针对铜、镍、铅、锌、铝等国家紧缺矿产,研究开发独具特色的选冶工艺技术,综合开发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重点开发高效、低成本、少污染的加压浸出技术、生物冶金技术、难处理矿选冶联合新技术、矿浆电解技术;开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与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及设备。
十一、[2006-12-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十二、[2007-3-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铟)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并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的铅、锌、铜、锡、锑冶炼及锌化工企业和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铟指金属铟,铟含量在99993%以上,包括锭、棒、条、丝、板、箔、粒、粉等形态;在海关编码8112923000、8112993000项下报关的商品。
  (三)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上述三类企业近三年均须有出口实绩。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独立回收加工企业粗铟加工和精铟加工过程必须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
  (五)产品质量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包括:
  1冶炼工艺废水达到零排放;SO2、AsH3 等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2冶炼废渣处理有配套的综合回收系统,无三废排放;
  3冶炼企业不能向第三方转移含铟冶炼废水和废渣。
  (七)主产金属废渣中提取铟的回收率不小于80%。
  (八)生产和环保的工艺、装备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精矿及初级原料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其所用进口原料需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十)独立回收企业所采购的原料需提供其合法来源证明。
  (十一)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三)条标准。
  (十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十三)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铟)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有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流通企业所采购的产品是来自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标准的生产企业。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三、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钼)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近三年年均生产量、出口量为准。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出口量8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出口量20吨以上。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四)焙烧钼精矿回收率不低于96%,钼铁回收率不低于98%,钼酸铵回收率不低于95%,钼粉回收率不低于98%。
  (五)焙烧钼精矿综合能耗小于04吨标煤/吨产量;钼铁生产采用炉外法,没有直接的煤、电、气的消耗;钼酸铵的生产采用了浸出工艺,能耗消耗很少;钼粉能耗小于35吨标煤/吨产量。
  (六)有专门的化验和检测实验室,各种化验和检测设备完备。
  (七)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并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八)环保措施:
  焙烧钼精矿工艺:采用淋洗塔等设备吸收二氧化硫气体。鼓励企业采用回收二氧化硫气体制酸设备。
  钼酸铵工艺:采用中和塔对废气进行处理,采用鳌和槽、过滤设备等废水进行处理。
  (九)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应急措施。
  (十)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二)条标准。
  (十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十二)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钼)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出口已焙烧钼精矿、钼铁600吨(实物量,下同)以上,钼酸盐(钼酸盐、钼酸铵、其他钼酸盐)15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20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流通企业必须收购具备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或其它认证体系。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各地铟、钼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3月16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中央管理企业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3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铟、钼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申领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十三、[2007-3-6]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从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
十四、[2007-3-30]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铅工业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铅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货物。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铅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90。
 
十五、[2007-4-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7年4月26日起实施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禁止方式
1
260700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2
2608000090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3
7801100000
未锻轧的精炼铅                                                                                                          
出口
4
7801910000
按重量计所含其他元素是以锑为主的未锻轧铅                                                                               
出口
5
7801990000
其他未锻轧铅                                                                                                           
出口
6
7802000000
铅废碎料                                                                                                               
出口
7
7804200000
铅粉及片状粉末                                                                                                          
出口
8
7901119000
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
出口
9
7901120000
含锌量低于99.99%的未锻轧非合金锌                                                                                       
出口
10
7901200000
未锻轧锌合金                                                                                                            
出口
11
7902000000
锌废碎料                                                                                                               
出口
12
7903100000
锌末                                                                                                                    
出口
13
7903900010
颗粒<500μm的锌及其合金
出口
14
7903900090
其他锌粉及片状粉末
出口

 
十六\[2007-4-23]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24号《铅锌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试行)》。
 
十七、[2007-5-22]国务院税则《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从2007年6月1日执行新的出口关税: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现行税率%
调整后暂定税率%
1
78011000
未锻轧精炼铅
 
10
2
78020000
铅废碎料
 
10
3
790112000
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
5
10
4
79020000
锌废碎料
 
10

 
十八、[2007-5-23]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九、[2007-5-2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铟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符合銦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18家)
  1、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柳州市立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3、柳州英格尔金属有限公司
  4、来宾德邦工贸有限公司
  5、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
  6、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7、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8、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9、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10、南京锗厂有限责任公司
  11、南京三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12、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3、南京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4、温州冶炼总厂
  15、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6、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17、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8、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2007-6-1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4号《铟出口实行配额许可管理》。从6月18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制品、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618 日起,对制品、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配额总量文件另行下达。
  二、符合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文件签发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制品、制品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相关海关商品编码 8112923000 未锻轧的铟;废碎料;粉末
                  8112993000   锻轧的铟及其制品
 
二十一、[2007-6-19]财政部财税[2007]90号《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7月1日起执行。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退税率调整为%
1
78041100
铅片、带及厚度≤0.2mm的箔〔铅箔衬背厚度不受0.2mm限制〕
5
2
78041900
铅及铅合金板〔包括>0.2mm的箔〕
5
3
78060010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型材
5
4
78060090
其他铅制品
5
5
79040000
锌及锌合金条、杆、型材、丝
5
6
79050000
锌板、片、带、箔
5
7
79070020
锌管及锌制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5
8
79070030
电池壳体坯料(锌饼)
5
9
79070090
其他锌制品
5

 
二十二、[2007-7-5]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7]100号《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执行。
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20元/吨;二等矿山18元/吨;三等矿山16元/吨;四等矿山13元/吨;五等矿山10元/吨。
 
二十三、[2007-7-2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从8月23日执行。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禁止方式
1
7804110000
铅片、带及厚度≤0.2mm的箔
出口
2
7804190000
铅及铅合金板
出口
3
7804200000
铅及铅合金粉末、片状粉末
出口
4
7806001000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
出口
5
7904000000
锌及锌合金条、杆、型材、丝
出口
6
7905000000
锌板、片、带、箔
出口

 
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二十四、[2007-9-17]发改环资[2007]2429号《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点能耗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切实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重要性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2010年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并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钢铁、有色、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高能耗行业中重点企业(年能耗1万吨标煤及以上)是能源消耗大户,其能源消费量约占全部工业能耗消费量的70%,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50%左右。
  为加强高能耗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提高能源效率水平,2006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今年5月,国务院《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启动重点耗能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是指企业为提高能效水平,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标杆,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达到标杆或更高能效水平的实践活动。深化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对促进企业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能耗水平对标活动,重点耗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大幅度下降,部分企业能耗大幅度下降,部分企业能耗水平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行业能效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是企业为主体实施。重点能耗企业是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企业自己选择标杆企业,并认真查找与标杆企业之间的差距,深入分析存在差距的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不断提高本企业能耗水平。
  二是行业协会加强指导。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重点能耗企业能耗水平对标活动的指导,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对标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确定标杆值选取原则,对重点能耗企业对标活动进行跟踪、评估和指导,为企业提供咨询;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行本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国内外同行业企业能效指标的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为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定期提供其所属地本行业企业的对标相关资料。
  三是政府引导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能效水对标活动的统一组织,对相关行业对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引导与推动重点耗能企业积极有效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四、实施步骤
  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一)现状分析。企业首先要对自身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充分掌握本企业各类能效指标客观、详实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能审计报告、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确定需要通过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提高的产品单耗或工序能耗。
  (二)选定标杆。企业根据确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内容,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与帮助下,初步选取若干个潜在标杆企业;组织人员对潜在标杆企业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选定标杆企业,制定对标指标目标值。企业选择标杆要坚持国内外一流为导向,最终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制定方案。通过与标杆企业展开交流,或通过行业协会、互联网等收集有关资料,总结标杆企业在指标管理上先进的管理方法、措施手段及最佳实践;结合自身实际全面比较分析,真正认清标杆企业产生优秀绩效的过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对标指标改进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
  (四)对标实践。企业根据改进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将改进指标的措施和对标指标目标值分解落实到相关车间、班组和个人,把提高能效的压力和动力传递到企业中每一层级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身上,体现对标活动的全过程性和全面性。在对标实践过程中,企业要修订完善规章制度,优化人力资源,强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加强用能设备监测和管理,落实节能技术改造措施。
  (五)指标评估。企业就某一阶段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成效进行评估,对指标改进措施和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撰写对标指标评估分析报告。
  (六)改进提高。企业将对标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手段和制定等进行总结,制定下一阶段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计划,调整对标标杆,进行更高层面的对标,将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
  五、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各重点耗能企业要明确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组织机构和职责,制定对标阶段性目标,及时提出阶段性的改进要求;定期召开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向行业协会和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指标数据、指标分析报告和最佳节能实践。企业开展对标活动,要注重不断创新和持续改进,不能仅仅被动补标。企业领导要引导和激励全员参与,不断超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行业协会针对企业在能效水平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指导;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能效先进企业的对标交流;督促企业按要求提交有关信息;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提交的指标数据、分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分析各行业协会提交的对标工作报告,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并如实报告对标指标和分析报告。
  (三)提高服务水平。行业协会建立本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指标数据库、最佳节能实践库,收集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水平、装备规模、能效水平等信息,及时充实和更新本行业对标信息数据库;定期分析和汇总本行业内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进展情况,发布最佳节能实践等信息;举办能效水平对标培训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对标活动信息服务。
  (四)强化政策激励。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从节能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积极支持对标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能效水平对标指标目标值完成情况好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表彰先进典型。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评估结果,对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业绩突出、能效指标先进的企业及组织指导成效显著的行业协会和地方节能部门给予表彰。同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在全国和地方性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强化信息传播,发挥对标企业的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
  (六)做好保密工作。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资料、指标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均为企业内部资料,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不得向社会和咨询机构提供,网站管理设置权限保密措施。
  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十五、[2007-9-23]发改工业[2007]2515号《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其中的第四部分是资源性产品、原材料。包括:镍、铬、铀、钼、钛、铌、钽矿砂及其精矿、铜精矿、锌精矿,多晶硅、聚酰亚胺颗粒等重要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鼓励进口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对其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具体的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财政部、商务部具体贴息办法发布后执行。
 
二十六、[2007-10-23]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禁止进口部分:编号:053306J
技术名称:炼铅工艺
控制要点: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
编号:053301X
技术名称:原矿、精矿预氧化技术
控制要点:1. 原矿焙烧技术(含采用沸腾、富氧、多段和固化等焙烧技术)
    2. 加压氧化技术(包括常压以上的预处理技术)
    3. 细菌预氧化(包括用细菌浸出、预氧化等技术)
 
二十七、[2007-10-31]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采矿业的外商投资政策作出较大调整,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在鼓励类目录中,2004版中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都被予以删除。
 
二十八、[2007-11-1]发改委,发改运行[2007]2881号《关于加强铅锌冶炼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我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规定,加快铅锌冶炼行业产业升级步伐,现就做好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和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工作方案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本地区铅锌冶炼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清查,对2003年以来的淘汰落后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铅锌冶炼产能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铅锌冶炼行业现状及落后产能状况,淘汰落后工作的成效、经验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的分年度计划及具体措施,对做好淘汰落后工作的建议等。
   
二、开展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企业的公告工作
   
为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根据《准入条件》的规定,我委决定对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主要程序是:
   
(一)企业提出公告申请。自查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冶炼企业要根据《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公告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省级有关部门受理和核实申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公告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提出申请公告的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上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公告。我委组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和重点抽查,经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认真负责做好淘汰落后和准入管理工作
   
鉴于淘汰落后和准入管理是推进铅锌冶炼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要全面摸清落后产能的情况,防止少报漏报;积极稳妥地制定淘汰进度计划。要认真核实企业上报的公告申请材料,严防弄虚作假。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地于2007125之前将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工作方案(包括附表,见附件一、附件二)一份,于20071231之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经济运行局)。 
 
二十九、[2007-12-13]发改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联合发文,发改环资[2007]3420号《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二批)名单:
铅锌行业试点单位:葫芦岛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南方冶炼公司、云南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有色工业(集团)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再生金属回收利用试点单位: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2007-12-14]税委会[2007]25号《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税则税率%
出口暂定税率%
1
78011000
未锻轧精炼铅
 
10
2
78020000
铅废碎料
 
10
3
79011110
按重量计含锌量在99.995%及以上的未煅轧锌
20
0
4
79011190
99.99≤含锌量<99.995%的未煅轧锌
20
5
5
79011200
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
20
15
6
79012000
未锻轧锌合金
20
0
7
79020000
锌废碎料
 
10

 
三十一、[2008-1-29]财政部、商务部、国税总局财税[2008]9号《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2007年7月1日前签订、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国税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三十二、[2008-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GB21250-2007《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规定:
现有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现有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工序、工艺
能耗限额/kgce/t
粗铅工艺
460
铅电解精炼工序
170
铅冶炼工艺
650

 
新建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2 新建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制准入值

工序、工艺
能耗限额准入值/kgce/t
粗铅工艺
400
铅电解精炼工序
140
铅冶炼工艺
540

 
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应达到表3的要求。
 
3 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工序、工艺
能耗限额先进值/kgce/t
粗铅工艺
330
铅电解精炼工序
120
铅冶炼工艺
470

 
GB21249-2007《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规定:
现有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应符合表4的要求。
 
4 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工艺名称
能耗限额/kgce/t
火法炼锌工艺
2200
湿法炼锌有浸出渣处理炼锌工艺
2000
湿法炼锌无浸出渣处理炼锌工艺氧化矿炼锌工艺
1250

 
新建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工艺名称
能耗限额准入值/kgce/t
火法炼锌工艺
2100
湿法炼锌有浸出渣处理炼锌工艺
1700
湿法炼锌无浸出渣处理炼锌工艺氧化矿炼锌工艺
1050

 
6 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工艺名称
能耗限额先进值/kgce/t
火法炼锌工艺
1900
湿法炼锌有浸出渣处理炼锌工艺
1200
湿法炼锌无浸出渣处理炼锌工艺氧化矿炼锌工艺
1000

 
三十三、]2008-3]环保总局《自动进口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锌废碎料(7902000000)被列入其中。
 
 
(安会珍,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铅锌分会会议资料整理)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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