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启动

2008年04月21日 0:0 487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以单个探矿权、采矿权为实体核查对象;以交叉、重叠的矿业权为重点;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部署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据了解,这也是我国自实行矿业权管理以来进行的第一次系统实地核查工作。
  《通知》提出核查工作的目标是,对全国范围内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矿业权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根据《通知》的部署,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分为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基本内容为: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准数据;通过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对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对实地核查阶段形成的数据进行综合和验收。
  《通知》要求:实地核查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以单个探矿权、采矿权为实地核查对象;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包括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等,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进行核查;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要实地测量重叠矿业权的范围、核实发证时间、发证机关等信息;实地核查时要引入2-3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经过实地核查的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通知》指出,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查或测量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工作。煤炭、金属、重点非金属矿种实地核查工作,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或测绘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工作将在2010年6月完成。 (国土资源网)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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