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向地方倾斜

2008年04月14日 0:0 442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通知进一步明确
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向地方倾斜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在关于两权价款分成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向地方倾斜、地方向资源所在地倾斜的原则。
       《补充通知》明确,在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上,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在剩余资源储量的核实上,将采用综合核实的原则,即资源储量核实的同时,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作出评价和估算,并细化对基准日和程序的核实。在矿业权价款评估上,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在矿业权价款缴纳上,对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等不同情形进行了分类细化,如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分为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央、地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分别审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在矿业权价款分成方面,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让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在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列支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坐支。(国土资源报)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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