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8年01月24日 0:0 466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8年 第5号

 
        关于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我局决定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改。现发布标准修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5.2.2.5与5.2.2.6合并,修改为:5.2.2.5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条编号修改为5.2.2.6。
附件二: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5.3.2.5修改为: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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