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01月16日 0:0 5472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发改价格[2008]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航行长江干线
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长江引航移泊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函》(交函财[2007]9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7]60号)规定,现将长江引航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施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
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
二、请你部长江海事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部长江海事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CNMN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