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出台

2007年12月19日 0:0 500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辽宁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出台
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日前,《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获得通过,这意味着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有了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如违反规定,将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条例》还提出,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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